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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0:40

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6]42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工作病确诊判定作业有关问题的紧迫请示》(黑卫监督发[2006]542号)收悉。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提出工作病确诊判定请求,但请求资料不完全的,工作病确诊判定办事组织能够要求当事人弥补资料;当事人提交悉数弥补资料的,工作病确诊判定办事组织应当受理请求,并安排判定。二、凡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健康监护以及没有开展作业场所工作病损害要素监测、点评,导致当事人在请求工作病确诊、判守时无法供给《工作病确诊与判定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资料的,工作病确诊与判定组织能够受理工作病确诊、判定请求,并依据当事人供给的自述资料、相关组织(包含卫生监督组织和获得资质的工作卫生技能服务组织等)和人员供给的有关资料,依照《工作病防治法》第 四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确诊或判定结论。此复。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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