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8:52一、概念及其构成 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成心损坏电力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归于公共安全。违法目标是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含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塘坝、闸口、水渠、地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体系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含励磁体系、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详细说来,依据国务院1987年9月15意图《电力设备维护法令》的规矩,发电厂、变电所设备的维护规模为:(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出产有关的设备;(2)发电厂、变电所的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堰、铁路、路途、桥梁、码头、燃气装卸设备、避雷针、消防设备及隶属设备;(3)水力发电厂运用的水库十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途径、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备及隶属设备。电力线路设备的维护规模是:(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根底、拉线、接地设备、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过航道的维护设备,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路途、船只和桥梁、标志牌及隶属设备;(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合设备,电缆管道、电缆地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隶属设备;(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外表设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隶属设备。 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有必要正在运用中,假如没有运用,如正在制作、运送、装置、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尽管已交给运用但正在检修暂停运用的,对其进行损坏,不该构本钱罪。构成违法的,应依据损坏的办法、所涉的目标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破罪、成心损坏财物罪等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成心损坏电力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违法目标有必要是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详细包含发电设备、供电设备等。所谓正在运用中,是指电力设备通过检验今后,正式交给运用或投入运用。处于出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和未交给、投人运用的电力设备以及作废、废置不必的电力设备,就不是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对其进行损坏也就不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2)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损坏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损坏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多数状况下,行为人表现为作为,如选用爆破、放火的办法损坏电力设备,在电力设备中掺放杂物,损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许偷割、偷拆电力设备等。在少量状况下,行为人也或许表现为不作为。如对电力设备负有修补维护责任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检修电力设备期间,发现重要部件反常或呈现毛病,有损坏电力设备的风险,却成心置之脑后,听任风险的发作,其客观行为办法便是不作为。(3)行为人的损坏行为有必要危及公共安全,即形成或足以形成损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以损害公共安全,有必要依据损坏的详细目标、损坏的详细部位和损坏的办法以及损坏的详细损害程度等来归纳剖析确定。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形成或足以形成损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即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的损坏行为缺乏以损害公共安全的,如损坏行为细微或许损坏电力设备的非有必要部件,不或许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本钱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但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施行损坏电力设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违法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至于违法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仍是为嫁祸别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建立。 二、确定 (一)本罪与放火罪、爆破罪等的差异 构本钱罪的损坏行为除一般损坏手法外,亦能够运用放火、爆破等办法进行。此刻,由于本罪属特别法条,依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规矩,应当以本罪治罪,而不适用放火罪、爆破罪等科罪量刑。 (二)本罪与偷盗罪的边界 出于非法占有之意图,偷盗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损害么共安全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假如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偷盗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第2项规矩:偷盗运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假如偷盗库存的或许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则应定为偷盗罪。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损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应当留意以下几点,(1)没有装置结束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归于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间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会对公共安全形成损害,其行为应以偷盗定性。(2)现已通电运用,仅仅由于枯水时节或电力缺乏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运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假如构成违法,应按损坏电力设备罪追查其刑事责任。(3)对偷割现已装置结束,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别离不同状况处理。假如偷割的是未正式交给电力部门运用而偷割电线的,应按偷盗案子处理。假如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给电力部门运用而偷割电线的,定为损坏电力设备罪。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8月4日《关于损坏出产单位正在运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之规矩,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出产单位正在运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能够依据案子的不同状况,按偷盗罪、损坏团体出产罪(现为损坏出产经营罪)或许成心损坏公私财物罪(现为成心损坏财物罪)处理。
(三)本罪与成心损坏财物罪的区别
要确定某一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仍是构成成心损坏财物罪,主要是看被损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运用中,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假如损坏的是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检验结束、已交给运用的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反之,行为人损坏的电力设备不是正在运用中,如库存的电力设备、抛弃不必的电力设备、出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或修补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由于这些电力设备不是正在运用中,因此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或许性,仅仅形成产业毁损,侵略产业的所有权。
三、处分
依据本法第118条规矩,犯本罪,尚末形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本法第119条第1款规矩,犯本罪,形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