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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8:22
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矩,涉外民商事案子由下列人民法院统辖:
一、国务院同意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高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同意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定、判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统辖。
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子适用会集统辖: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子;
二、信用证纠纷案子;
三、检查有关涉外民商事裁决条款效能的案子;
四、请求吊销、供认与强制执行世界裁决判定的案子;
五、请求供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定判定的案子,一、二审仍由当地法院统辖。
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子不适用会集统辖:
一、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子;
二、涉外房地产案子;
三、涉外知识产权案子。
触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子,契合前诉的五类案子,也适用涉外民商事案子的会集统辖的规矩。
实施涉外民商事案子的会集统辖,是为了习惯入世后面对的新形式和新应战,习惯世贸规矩向咱们提出的涉外民商事案子审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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