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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怎么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23:12
许多商家存在一些诈骗消费的现象,经营者施行诈骗行为,一般都会构成顾客合法权益的危害,但确定消费诈骗行为并不要求顾客有实践的丢失或许危害发作,只需存在诈骗行为顾客行为就可以进行投诉告发,那么怎样确定消费诈骗行为?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怎么确定消费诈骗行为
消费诈骗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供给产品或许服务过程中,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诈骗、误导顾客,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
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危害顾客权益行为处分方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别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诈骗。
1.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时选用的手法
依据《危害顾客权益行为处分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则,经营者有下列规则行为之一的,可以确定为诈骗行为:在出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国家明令筛选并中止出售的产品;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中成心运用不合格的计量用具或许损坏计量用具准确度;骗得顾客价款或许费用而不供给或许不依照约好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不以实在称号和符号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以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产品阐明、产品规范、什物样品等方法出售产品或许服务;作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现场阐明和演示;选用虚拟买卖、虚标成交量、虚伪谈论或许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诈骗性出售诱导;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诈骗性价格表明出售产品或许服务;以虚伪的“有奖出售”“还本出售”“体会出售”等方法出售产品或许服务;谎报正品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夸张或隐秘所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的数量、质量、功能等与顾客有严重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顾客;以其他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宣扬方法误导顾客。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顾客
判别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顾客应以一般顾客的认知水平缓辨认才能为准。假如该行为足以使一般顾客发作误解,即构成诈骗。假如该行为缺乏以使一般顾客发作误解,单个顾客应证明自己的确发作误解以主张诈骗行为的建立。经营者施行诈骗行为,一般都会构成顾客合法权益的危害,但确定消费诈骗行为并不要求顾客有实践的丢失或许危害发作,只需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顾客就可以被确定为诈骗。
3.经营者是否具有施行诈骗行为的片面方面
尽管法令、法规并未明确规则构成诈骗行为有必要具有片面成心,但从文义上了解,诈骗便是掩盖现实真相误导顾客,“诈骗”二字自身现已提醒经营者具有片面成心。所以,在下列6种景象下,经营者假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诈骗、误导顾客的成心,就归于诈骗: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的服务不符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要求,出售失效、蜕变的产品,出售假造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出售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的服务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出售假造或许冒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产品。
二、怎么获得消费诈骗行为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依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职责供给依据。依据是顾客维权的条件,也是顾客维权的有力兵器。
结合消费胶葛的特色,笔者以为顾客应搜集3个方面的依据:反映当事人法令关系的构成、开展的依据,如产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货品出售单、保修凭据、收款收据、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诈骗及危害现实存在的依据,如产品宣扬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查验鉴定结论等;可以证明经济丢失状况的依据,如丢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载等。
在消费实践中,顾客往往忽视线上依据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明确规则,视听材料包含录音材料和印象材料。电子数据是指经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载、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构成或许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材料和印象材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则。由此可见,网上聊天记载、微博、手机短信等构成或许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依据。
笔者主张,顾客在网购时留意保存3个方面的依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渠道供给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经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实在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买卖构成的依据,如网上产品介绍网页、网上买卖(订单)记载、聊天记载、收据、发货单、快递单等;反映诈骗或危害存在的依据,如收到的什物相片、比照相片、查验鉴定结论、聊天记载、丢失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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