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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6:34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税的告诉》(财税[2002]7号)文规则:从2002年1月1日开端,凡具有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且具有出产能力三个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出口或托付外贸企业署理出口自产货品,除还有规则者外,增值税一概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品持续履行免税方针。
在实际操作中,履行“免、抵、退”税的企业主要是:
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同意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产企业和出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分同意的实施自营进出口权挂号制的国有、团体出产企业。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发作托付出口事务的出产企业。
三、特准交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有:
1.将货品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揽项目的对外承揽工程公司;
2.对外接受修补修配事务的企业;
3.运用外国政府借款或世界金融组织借款,经过世界投标机电产品的申标的企业;
4.境外带料加工安装事务所运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5.运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借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法下出口货品的企业;
6.按国家规则方案向加工出口企业出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原“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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