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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经济补偿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1:45
    「根本案情」    沈必君与李敏系夫妻关系,其子沈亮与被告陈明为同校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2000年5月20日下午3时许,沈亮等5名同学一同到房山区长沟镇北泉河橡胶坝游水。因陈明不习水性,故未下水,仅仅坐在橡胶坝上张望。后其从坝上站起时不小心滑入水中,其他四人匆促施救。最终,陈明获救,但沈亮不幸溺水身亡。2002年4月19日,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对沈亮同学进行赞誉的决议,并追认其为房山区“拔刀相助好少年”。过后,沈李配偶因爱子身亡,给自己在精力上形成极大苦楚,故向被告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经房山区长沟镇人民政府综治办调停仍未达成协议。2003年6月26日,沈李配偶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两原告诉称:我子沈亮因拔刀相助,在解救落水同学被告陈明的过程中,不幸溺水而亡。他身后,我配偶二人痛不欲生,虽经长沟镇政府做作业,仍未能得到圆满处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补偿我二人经济丢失60000元、精力丢失费80000元、丧葬费100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现实通过根本现实。工作发生后,咱们找到村委会要求洽谈处理,诚心乐意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但因原告要求过高,我家庭经济条件难以承受,故无法达成协议。仍赞同补偿原告20000元。    在庭审中,两原告向法院供给了陈明和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长沟中学的请示和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沈亮同学进行赞誉的决议和荣誉证书,证明沈亮系在对陈明施救时溺水身亡、被追以为房山区“拔刀相助好少年”的现实;被告对此均予认可。一同,二被告也供给了北京市房山区石楼粮食收储库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中心卫生院的证明,证明自己的家庭收入状况;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    「审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之子沈亮与被告陈明一同游水时,见后者落水,便与其他同学活跃施救,使他得以逃脱风险,自己却不幸身亡。沈亮的行为,应予赞誉。其被人民政府追以为“拔刀相助好少年”名副其实,其舍己救人的精力不朽。沈亮的行为虽获此赞誉与奖赏,但被告陈明及其法定代理人陈国庆作为受益人,对沈亮之死形成的丢失,应对沈亮的爸爸妈妈给予恰当补偿。补偿规范应参照沈亮的逝世补偿金,并考虑被告家中的实践担负才能。其间,逝世补偿金应参照沈亮逝世的上一年我市在岗员工年平均薪酬核算。综上考虑,原告之恳求显属过高,就其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撑。遂判定被告补偿原告经济丢失50000元。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    这是一同由拔刀相助引发的经济补偿胶葛案件。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日,大力宏扬拔刀相助的精力,不只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契合以德治国的历史潮流。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拔刀相助者及其家人过后的保证、救助往往与其支付不成比例,差强人意,形成“英豪流血又流泪”的为难局势。怎么确定和正确对待拔刀相助这一行为,然后防止由此衍生出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胶葛,需求咱们从品德和法令的不同层面一起重视并予以处理。    就本案而言,从法令的视点切入,有以下问题值得讨论:怎么对拔刀相助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对其行为人是否有供给法制救助、补偿的必要?如确需补偿,其根据安在,规范怎么?    (一)对拔刀相助的行为性质的界定    拔刀相助一词,在我国最早来源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非勇也。”其意义是:看到表现正义的事,却不去做,便是一种不英勇的行为。意译过来便是:咱们应当英勇地去做匡复正义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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