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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能不能向前夫或前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规则,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泫》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张先生和曹女士同住乡村,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挂号成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儿。2008年,曹女士又生了一个儿子。不久,由于家庭小事,夫妻感情逐步决裂,最终决议离婚。经法院判定准予离婚,儿子由张先生抚育,女儿由曹女士抚育。在一次偶尔的时机,张先生经过验血得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所以向法院申述改变抚育权,而且建议精力损害补偿3万元,以及在独自抚育儿子期间的抚育费l万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规则爸爸妈妈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这儿的“爸爸妈妈”指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继爸爸妈妈,本案张先生既不是“儿子”的生父,也非养父和继父,当然不需要承当抚育费。所以,法院应当在确认数额后予以支撑。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寓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重婚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的状况均不契合规则,首要,张先生离婚后才发现儿子并非亲生,所以不能确认这便是导致张先生和曹女士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并因此而离婚的原因;其次,本案中仅有或许契合的状况是“有爱人与别人同居”,但只由于有一个子女而不能证明这个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损害补偿”包含物质补偿和精力补偿。本案中,由于离婚诉讼的一审中张先生并不知道儿子并非亲生的现实,可是能够“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申述”,这意味着张先生享有曹女士付出精力损害补偿的诉权,只需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则的期限提申述讼并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便能够获得相应的精力损害补偿,详细数额能够参照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相等因从来确认。
法院受理此类案子,或许会构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法院现已判定两边离婚并收效,那么两边的夫妻关系现已免除。恳求损害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免除今后才发现,过错方天然也没有责任补偿另一方精力损失。第二种观念以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互负忠诚责任。重婚或许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现实客观存在,无过错方恳求损害补偿的,应予以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对此作出清晰的规则,只需诉讼的根据契合《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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