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割财产纠纷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2:09
【案情】
万某与殷某于2008年9月8日挂号成婚。婚后一个月,两人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商品房总价为20万元。成婚一年后,因为两边爱情不合,协议离婚。两边在协议离婚时约好,两边婚内购买的商品房归女方万某一切,万某补偿给殷某10万元,该款分两期付出。约好建立时万某即付殷某首期补偿款6万元。但因为短期内尚无法处理产权证,两边遂约好,待房产公司能够处理产权证时,殷某有必要合作万某处理产权证。为保证将来两边能够实在实行以上约好,两边签定补充协议约好:万某付出4万元定金给殷某,待将来殷某帮忙万某处理房子产权证后,这4万元定金主动转化约好的第二期补偿款,若殷某未实行帮忙万某处理产权证,则应双倍回来定金,并依然承当帮忙办证责任。2010年3月,万某交给殷某4万元,殷某在收条上注明“收到定金4万元。”2011年6月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了万某、殷某2008年所买的商品房一起共有的产权证。尔后,万某屡次与殷某交涉要求其帮忙处理过户手续,但殷某置之脑后。万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两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归原告一切,被告殷某当即帮忙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并按照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付出原告8万元。
【不合】
在审理过程中,对承认两边讼争的商品房归原告一切以及被告有必要帮忙原告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上,没有争议。但对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上,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万某所谓的“定金”发生在离婚后产业切割的胶葛而不是房子买卖或许其他单纯的经济胶葛,不该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令并无制止在离婚后产业切割的胶葛中适用定金罚则,本案应支撑原告有关定金的诉讼请求。
【分析】
笔者对上述定见都不附和,笔者以为,本胶葛除了承认两边讼争的商品房归原告一切外,关于定金的处理,只能部分地适用定金罚则。
首要,万某与殷某两边对婚姻存续期间一起一切的房子达到一起处理定见,并对两边的一起产业进行了切割约好,该约好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是有用建立的。两边均应实行各自的责任。万某按协议约好取得涉诉房子一切权,协议中清晰约好殷某有帮忙处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因而,万某要求殷某为其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契合法令规则,应予支撑。
其次,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担保法》的上述规则,仅仅列举了担保能够适用的景象,并无制止在离婚后产业胶葛适用定金罚则的约束。离婚后的一起产业切割究竟也还归于处理产业关系的领域,故殷某以为在离婚后一起产业切割胶葛中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建议,并没有法令依据。
最终,依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胶葛中,两边一起购买的商品房总价20万元的状况,殷某许诺在收到万某的补偿款后将其产权比例转让给万某,故可确定两边的买卖价值在10万元。故殷某收取万某定金4万元,超出法令规则规范2万元,因而定金超越协议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本胶葛契合法令规则规范的定金的数额应为2万元。当然,该协议的其它条款不违反法令规则为有用条款,对两边当事人依然具有约束力。故本胶葛应支撑原告取得双倍定金返还款4万元。
万某与殷某于2008年9月8日挂号成婚。婚后一个月,两人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商品房总价为20万元。成婚一年后,因为两边爱情不合,协议离婚。两边在协议离婚时约好,两边婚内购买的商品房归女方万某一切,万某补偿给殷某10万元,该款分两期付出。约好建立时万某即付殷某首期补偿款6万元。但因为短期内尚无法处理产权证,两边遂约好,待房产公司能够处理产权证时,殷某有必要合作万某处理产权证。为保证将来两边能够实在实行以上约好,两边签定补充协议约好:万某付出4万元定金给殷某,待将来殷某帮忙万某处理房子产权证后,这4万元定金主动转化约好的第二期补偿款,若殷某未实行帮忙万某处理产权证,则应双倍回来定金,并依然承当帮忙办证责任。2010年3月,万某交给殷某4万元,殷某在收条上注明“收到定金4万元。”2011年6月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了万某、殷某2008年所买的商品房一起共有的产权证。尔后,万某屡次与殷某交涉要求其帮忙处理过户手续,但殷某置之脑后。万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两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归原告一切,被告殷某当即帮忙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并按照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付出原告8万元。
【不合】
在审理过程中,对承认两边讼争的商品房归原告一切以及被告有必要帮忙原告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上,没有争议。但对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上,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万某所谓的“定金”发生在离婚后产业切割的胶葛而不是房子买卖或许其他单纯的经济胶葛,不该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令并无制止在离婚后产业切割的胶葛中适用定金罚则,本案应支撑原告有关定金的诉讼请求。
【分析】
笔者对上述定见都不附和,笔者以为,本胶葛除了承认两边讼争的商品房归原告一切外,关于定金的处理,只能部分地适用定金罚则。
首要,万某与殷某两边对婚姻存续期间一起一切的房子达到一起处理定见,并对两边的一起产业进行了切割约好,该约好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是有用建立的。两边均应实行各自的责任。万某按协议约好取得涉诉房子一切权,协议中清晰约好殷某有帮忙处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因而,万某要求殷某为其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契合法令规则,应予支撑。
其次,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担保法》的上述规则,仅仅列举了担保能够适用的景象,并无制止在离婚后产业胶葛适用定金罚则的约束。离婚后的一起产业切割究竟也还归于处理产业关系的领域,故殷某以为在离婚后一起产业切割胶葛中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建议,并没有法令依据。
最终,依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胶葛中,两边一起购买的商品房总价20万元的状况,殷某许诺在收到万某的补偿款后将其产权比例转让给万某,故可确定两边的买卖价值在10万元。故殷某收取万某定金4万元,超出法令规则规范2万元,因而定金超越协议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本胶葛契合法令规则规范的定金的数额应为2万元。当然,该协议的其它条款不违反法令规则为有用条款,对两边当事人依然具有约束力。故本胶葛应支撑原告取得双倍定金返还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