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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海运欺诈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8:46

 
概要:本案是一同使用假造提单进行的合同诈骗案子。原告申述触及四个法律联系,即轻工公司与被告维嵘公司之间的货品生意联系;轻工公司与被告怡兴公司之间的货品运输联系;轻工公司与被告粤海公司之间的居间联系。


 
〔案情〕
原告:深圳轻工业进出口公司(下称轻工公司)。
被告:粤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粤海公司)。
被告:维嵘(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维嵘公司)。
被告:怡兴海运有限公司(下称怡兴公司)。
    


1998年1月17日
,维嵘公司与轻工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ES-102号的合同。合同约好,由维嵘公司出售给轻工公司油脂羊毛200吨(其间T-58 100吨、T-59 50吨、T423-50吨),合同总价款为842,000美元;出产国别及制造厂为澳大利亚;装运期限为
1998年1月31日
;付款条件为 L/C见单90天。合同没有约好交货地址。合同上有维嵘公司盖章和何秋岗签名。
1998年1月24日
中国银行东门支行应轻工公司的请求开出 LC45E000698号不行吊销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约好,获益人为维嵘公司;付款人为轻工公司;金额为842,000美元;不迟于
199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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