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4:34
发布部分: 公安部发布文号: 公安部令第68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统辖第三章 逃避第四章 依据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第六章 简易程序第七章 查询第一节 一般规则第二节 受案第三节 讯问和问询第四节 勘验、查看第五节 判定、检测第六节 抽样取证第七节 先行挂号保存依据与扣押依据第八章 听证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则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 听证的奉告、请求和受理第四节 听证的举办第九章行政处分的适用与决议第一节 行政处分的适用第二节 行政处分的决议第十章 调停第十一章 涉案资产的处理第十二章 履行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子的处理第十四章 案子完结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保证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子中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分按照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对违法行为人决议行政处分以及强制戒毒、收留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子。 第三条 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应当遵从合法、公平、揭露、及时的准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准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自觉遵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处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子,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色,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许多民族一起寓居的区域,应当运用当地通用的言语进行讯问和问询。对不知晓当地通用言语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供给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行政案子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统辖。假如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统辖。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统辖的行政案子,由开始受理的公安机关统辖。 第十一条 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统辖。 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分,能够依法查办下级公安机关统辖的行政案子。下级公安机关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办的,能够恳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办;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请求移送的案子,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检查决议,并告诉其处理移送手续或许由其持续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具有独立法令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分和边防查看站,对行政案子的统辖, 按照本规则履行,但法令、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