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适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5:02
发作交通事端的时分很多人都不期望事端拖得好久,这样对稳妥理赔请求也晦气,就期望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将其处理好,所以就会请求通简易程序来处理交通事端。但这一方法并不是一切的交通事端都适用的,那么不适合交通事端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不适合交通事端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能够在事端确定书上载明有关状况后,将事端确定书交给当事人:
(一)当事人供给不出交通事端根据,因现场变化、根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定有贰言的;
(三)当事人回绝在事端确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停的。
有前款规则景象之一或许调停未达成协议及调停收效后当事人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未形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能够即行撤离现场,康复交通,自行洽谈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仅形成细微财产损失,而且根本现实清楚的,当事人应领先撤离现场再进行洽谈处理。
关于交通事端简易程序中还存在疑问,能够找个专业的法律界知道来协助你处理,本网上面就有许多律师可协助到你。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