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6:21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条文宗旨
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产业的特别规则。
●立法布景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款的悉数,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所留置的悉数留置产业.留置权人能够对留置产业的悉数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但过火着重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款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由于债款人留置产业的意图,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只需留置产业的价值相当于债款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款得到完成,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产业。
●条文解读
可分物是指经切割而不危害其经济用处或许失掉其价值的物。本条关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必定程度的平缓,明确规则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比方,在运送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托付运送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送费,甲便能够留置乙的货品。若运送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送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送费一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悉数煤。
但假如留置产业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切割会减损其价值,因而不适用本条的规则。比方,一台锅炉作为承包合同的标的物,假如定作人不付出酬劳,承包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则,由于锅炉若予切割,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关于不可分物,债款人能够将其悉数留置。
●相关规则
《担保法》第85条。
●条文宗旨
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产业的特别规则。
●立法布景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款的悉数,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所留置的悉数留置产业.留置权人能够对留置产业的悉数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但过火着重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款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由于债款人留置产业的意图,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只需留置产业的价值相当于债款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款得到完成,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产业。
●条文解读
可分物是指经切割而不危害其经济用处或许失掉其价值的物。本条关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必定程度的平缓,明确规则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比方,在运送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托付运送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送费,甲便能够留置乙的货品。若运送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送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送费一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悉数煤。
但假如留置产业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切割会减损其价值,因而不适用本条的规则。比方,一台锅炉作为承包合同的标的物,假如定作人不付出酬劳,承包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则,由于锅炉若予切割,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关于不可分物,债款人能够将其悉数留置。
●相关规则
《担保法》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