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务的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7:15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作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请求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涵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交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
二、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内涵省地税局以书面或口头方法提出请求,要求行政复议,省地税局在5日内进行检查并奉告请求人是否受理;省地税局在复议请求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税务行政复议决议。
三、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不予受理判决之日起向省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行政诉讼,省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进行审理应在七日内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裁决,当事人能够对不予受理裁决不服提起上诉。
四、税务行政当事人在复议决议做出之前能够撤回税务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