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之实践区分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8:25
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之实践差异规范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合同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合同欺诈是指以缔结合同为手法,以寻求利益为意图,在缔结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当事人虚伪状况或隐秘实在状况,然后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决议,不平等地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显着差异,片面方面,二者的成心内容、方法及发生的时刻不同;客观方面,二者欺诈行为的品种、完结形状、行为方法、程度不同,损害权力特点不同,法令结果也不同。可是,仅凭以上理论上的差异,许多时分依然难以将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差异开来。笔者以为,实践中,对二者进行差异时,应分外遵从以下两点:
(一)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则了“不合法占有意图”,这说明“不合法占有意图”是构成合同欺诈罪的必备条件,要推定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存在,笔者以为能够分阶段进行:榜首,合同签定之前,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仅仅行为人的一个“主意”,并没有付诸行动,此刻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比较难找到现实根据。就算司法机关能有一双慧眼继而识别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不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因而刻两边当事人并没有签定合同,没有实践的经济交往,因而也不能确定其为合同欺诈罪。第二,合同签定之时。首要,看行为人是否虚拟主体资格,若是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不实在或许存在瑕疵,咱们便能够推定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其次,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才干。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履约才干大致能够分为有彻底的履约才干、有部分履约才干和彻底没有履约才干三种,应分不同景象视具体状况加以确定。第三,合同签定之后。首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践的履约行为。其次,看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状况,若行为人获得标的物今后即逃跑或行为人获得标的物今后将标的物用于从事不合法经营活动等,就应确定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
(二)不合法获取资产数额的巨细。合同欺诈罪是数额犯,即立法要求行为人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才干构成犯罪,而合同欺诈行为对数额没有要求。从合同欺诈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其除作为量刑情节之外,还具有科罪含义,对合同欺诈罪的建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议作用。可是,除此之外,对合同欺诈罪的科罪当然也要结合前文论说的“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来确定。假如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但尚不行“数额较大”,则该行为只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人只需要承当民事责任即可。假如行为人获取的不合法利益已达到“数额较大”,但其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该行为也只能构成合同欺诈。只有当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欺诈行为时,其不合法所得数额才干成为影响欺诈行为法令性质的决议性要素。此外,确定不合法获取资产数额时应留意差异:在既遂状态下,应以犯罪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形成的实践丢失为规范来确定其数额,欺诈未遂时,应以欺诈分子行骗的数额作为“欺诈数额”,由于该数额最能反映合同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片面上期望占有的数额。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合同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合同欺诈是指以缔结合同为手法,以寻求利益为意图,在缔结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当事人虚伪状况或隐秘实在状况,然后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决议,不平等地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显着差异,片面方面,二者的成心内容、方法及发生的时刻不同;客观方面,二者欺诈行为的品种、完结形状、行为方法、程度不同,损害权力特点不同,法令结果也不同。可是,仅凭以上理论上的差异,许多时分依然难以将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差异开来。笔者以为,实践中,对二者进行差异时,应分外遵从以下两点:
(一)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则了“不合法占有意图”,这说明“不合法占有意图”是构成合同欺诈罪的必备条件,要推定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存在,笔者以为能够分阶段进行:榜首,合同签定之前,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仅仅行为人的一个“主意”,并没有付诸行动,此刻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比较难找到现实根据。就算司法机关能有一双慧眼继而识别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不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因而刻两边当事人并没有签定合同,没有实践的经济交往,因而也不能确定其为合同欺诈罪。第二,合同签定之时。首要,看行为人是否虚拟主体资格,若是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不实在或许存在瑕疵,咱们便能够推定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其次,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才干。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履约才干大致能够分为有彻底的履约才干、有部分履约才干和彻底没有履约才干三种,应分不同景象视具体状况加以确定。第三,合同签定之后。首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践的履约行为。其次,看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状况,若行为人获得标的物今后即逃跑或行为人获得标的物今后将标的物用于从事不合法经营活动等,就应确定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
(二)不合法获取资产数额的巨细。合同欺诈罪是数额犯,即立法要求行为人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才干构成犯罪,而合同欺诈行为对数额没有要求。从合同欺诈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其除作为量刑情节之外,还具有科罪含义,对合同欺诈罪的建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议作用。可是,除此之外,对合同欺诈罪的科罪当然也要结合前文论说的“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来确定。假如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但尚不行“数额较大”,则该行为只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人只需要承当民事责任即可。假如行为人获取的不合法利益已达到“数额较大”,但其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该行为也只能构成合同欺诈。只有当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欺诈行为时,其不合法所得数额才干成为影响欺诈行为法令性质的决议性要素。此外,确定不合法获取资产数额时应留意差异:在既遂状态下,应以犯罪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形成的实践丢失为规范来确定其数额,欺诈未遂时,应以欺诈分子行骗的数额作为“欺诈数额”,由于该数额最能反映合同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片面上期望占有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