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泄露软件源代码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0:49审判善于翠英、主审人王列宾合议庭成员郑焯琼
〖案情简介〗
被告人项军、孙晓斌均系新加坡商人出资的凌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00年4月,项军被公司派往马来西亚ARL公司进行门户网站建造。期间,ARL公司曾以高薪邀项加盟,但因故未果。因两家公司合作关系决裂,项军被本公司招回。项因其个人要求未得到满意,对公司不满,遂活跃撮合孙晓斌一同脱离凌码公司,加盟ARL公司。两人商定,孙将其编制的软件源代码交给项,由项转交ARL公司并作演示,借此向对方引荐孙。同年11月初,项军前往马来西亚的ARL公司,经过新浪网的个人信箱下载了孙从国内宣布的软件源代码,并将源代码安装到ARL公司服务器上进行演示。此事被凌码公司发觉后,向警方报案,遂案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项军、孙晓斌违背公司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约好和要求,发表所把握的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特别严重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别离判处项军、孙晓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项、孙不服,别离提起上诉,均以为原代码不属商业秘密,且无依据证明项将原代码安装到ARL公司服务器上,两人的行为未形成凌码公司特别严重损失,故其行为不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市检一分院出庭定见以为,且结果特别严重,两人上诉理由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主张二审驳回两人的上诉。二审法院以为,按照有关法令规定,本案所涉软件源代码契合商业秘密的待征,应予承认;公安机关经过技侦手法获取并加以固定、封存的电子依据等足以证明项、孙施行了走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两上诉人的行为现已侵略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形成特别严重结果。原判现实清楚、依据的确、科罪量刑并无不当,决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例要旨〗
本案是一同经过互联网施行违法的新类型案子,也是我院受理的首例侵略商业秘密的刑事案子。本案二审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针对上诉理由,强化了对现实、依据的核对和法理剖析,对法令适用和条款解说作了有利的探究,对往后相似案子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学习效果。首要体现在:
一、本案系使用互联网施行的违法案子,此类违法具有违法主体高智能性、违法手法隐蔽性、违法内容广泛性以及损害结果严重性等特色,跟着互联网的遍及和广泛应用,现在现已成为一种新类型的违法现象。从违法学上将其界说为“网络违法”。九届全国人大《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专门对网络违法的规模作了界定,并要求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施行严历冲击。因而,关于网络违法,应透过其“虚拟”的表象,按其行为性质科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