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的清偿期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5:54
在合同签定中,有时需求确保人进行担保,以防备合同的危险,削减丢失,那么确保债款的清偿期是多久,关于确保债款的清偿期的法令规矩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确保债款的清偿期的法令知识,供咱们学习参阅。
一、最高额确保的确保期间的起算
如上述,确保期间为束缚确保债款人恳求权行使的期间,超越确保期间债款人不依法方法行使确保债款恳求权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在该期间内,债款人向确保人依法主张了权力的,确保期间便失掉含义,债款人对确保人的确保债款恳求权不再受确保期间的束缚,惟受制于诉讼时效的束缚。依据确保职责的弥补性,只有当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债款人未能如期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才承当确保职责,也即债款人才得行使确保债款恳求权。因此,不管当事人约好了何种确保方法、确保期间长短怎么,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期间都应当从主债款人清偿期届满后开端核算。确保期间只能为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发作后的必定期间,而不能是确保职责发作前的必定期间,不能与主债款实行期限相同,而只能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开端。我国《担保法》第18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及第26条第1款对此皆已明确规矩。
关于最高额确保合同中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期间从何时开端核算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首要存在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最高额确保中的债款人能够在确保期间内随时就每一笔具备条件的债款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确保期间天然应当分别从每笔债款的实行期届满之日开端核算。第二种观念以为最高额确保合同的确保职责期间从决算日开端核算,《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条中“……没有约好债款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的规矩,显系受这种观念的影响。第三种观念则以为,最高额确保职责期间的起算不该混为一谈,而应差异对待:对决算日前债款实行期已届满债款的确保职责期间能够一致从决算日开端核算;关于决算日之后债款实行期才届至债款的确保职责期间则只能从每笔债款的实行期届满之日再开端核算。
欲精确掌握最高额确保的确保职责起算点问题,不只要参照确保职责期间起算的一般原理,又要结合最高额确保的一些特别之处。第一种观念将最高额确保的确保职责起算点与一般确保的确保职责起算点完全同等,无视最高额确保中确保人对决算日前债款人未清偿的债款余额承当确保职责这一特性,把余额确保职责看成是每笔独自债款确保职责的松懈联合,显失稳当。第二种观念尽管强调了最高额确保与一般确保在确保职责起算点上的差异,指出了决算日在最高额确保的确保职责期间起算中的重要含义,但疏忽了确保职责从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后开端核算这一基本原理。惟第三种观念笔者较为认同,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额确保的确保职责期间的起算点应在决算日之后。一方面,因为最高额确保担保的债款具有不特定性,所以确保人承当职责的前提条件是已对债款进行决算,决算的意图便是使主债款和确保债款得以特定化,不然债款人无法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确保职责也就无法开端。另一方面, 如前所述,最高额确保人对在决算日到来之时,在最高确保额度内对终究债款余额承当确保职责,因此最高额确保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款的简略叠加而是债款全体,确保人所担保的债款最高限额以必定期间届满时实践存在的债款为准。所以,最高额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为决算期届满后的职责,债款发作期内,不管发作多少次债款,也不管债款总额为多大,均不发作确保职责。
其二,决算日不必定是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发作于决算日之前的主债款,其实行期既或许短于或等于决算期,又或许超越决算期,于后种状况若确保职责期间从最高额确保的决算日开端核算,则是先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核算确保职责期间,这显着违反了前述确保期间准则的基本原理。例如甲公司为乙银行与丙公司之间的接连借款合同供给最高额确保担保,约好借款期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最高债款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每笔借款发放日起满6个月即为到期,到时如丙公司未能实行债款,甲公司对本金、利息等悉数债款代为清偿。该事例中,2008年5月31日即为决算日,而决算日前所发作的任何一笔债款,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都必定要超越决算日,确保期间明显不能从决算日开端核算。
二、确保债款的清偿期是多久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条规矩:“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如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有确保人清偿债款期限的,确保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好债款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该条对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时,确保期间怎么确认作出了规矩,并于该条特别规矩了确保债款的清偿期。
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指出,所谓确保债款的清偿期,“是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人清偿债款的期间,一般是最高额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发作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刻,即决算期后的一段期间。”之所以如此规矩,是因为“最高额确保担保的是多笔债款,各债款实行期纷歧致,最高额确保合同假如没有约好清偿期的,最高额确保合同的确保期间就难以确认。”这一理由令人感到非常困惑,确保债款的清偿期既然是决算期后的一段时刻,则很或许确保职责的部分职责期间已于决算日开端核算,为何这儿规矩确保期间一概从决算日后的一段时刻开端核算?最高额确保担保的多笔债款实行期纷歧致,并非未约好确保期间或确保期间约好不明的最高额确保独有的特征,当为一切最高额确保担保的主债款之共性,为何惟针对前一种景象作如此规矩?确保债款的清偿期与确保期间有何联系?
咱们以为,最高额确保尽管是确保的一种特别方法,但也不能恣意违反确保的一般规矩和原理。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矩:“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第25条、26条规矩,不管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皆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至于这样规矩的理由,如前述,确保期间是束缚债款人对确保人行使恳求权的期间,所以债款人关于确保人的恳求权发生之时,确保期间即开端核算。不管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债款人关于确保人的恳求权于主债款实行期满客观上即已发生,至于这一权力终究何时得到终究完成,与权力的发生无必定联系。尽管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确保人的抗辩权正是针对确保人的恳求权而建立的,因此刚好标明了债款人关于确保人的恳求权之存在。并且确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却不必定行使,不只先诉抗辩权能够事前或过后被抛弃,并且行使抗辩权对确保人并非总是有利无弊。故决议确保期间起算时刻点的是确保合同约好的主债款清偿期而非确保债款清偿期。可是,如前文所述,最高额确保究竟不同于一般确保,其职责期间的起算不只取决于主债款清偿期,还受制于确保合同的决算期,即视主债款清偿期为决算日前后分别从从决算日和每笔债款的实行期届满之日开端核算。而确保债款是否约好清偿期限,与确保期间的起算可谓毫无联系,于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景象,也无破例。
归纳以上介绍,我国法令关于确保债款的清偿期作了相应的规矩。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确保债款的清偿期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一、最高额确保的确保期间的起算
如上述,确保期间为束缚确保债款人恳求权行使的期间,超越确保期间债款人不依法方法行使确保债款恳求权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在该期间内,债款人向确保人依法主张了权力的,确保期间便失掉含义,债款人对确保人的确保债款恳求权不再受确保期间的束缚,惟受制于诉讼时效的束缚。依据确保职责的弥补性,只有当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债款人未能如期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才承当确保职责,也即债款人才得行使确保债款恳求权。因此,不管当事人约好了何种确保方法、确保期间长短怎么,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期间都应当从主债款人清偿期届满后开端核算。确保期间只能为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发作后的必定期间,而不能是确保职责发作前的必定期间,不能与主债款实行期限相同,而只能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开端。我国《担保法》第18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及第26条第1款对此皆已明确规矩。
关于最高额确保合同中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期间从何时开端核算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首要存在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最高额确保中的债款人能够在确保期间内随时就每一笔具备条件的债款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确保期间天然应当分别从每笔债款的实行期届满之日开端核算。第二种观念以为最高额确保合同的确保职责期间从决算日开端核算,《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条中“……没有约好债款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的规矩,显系受这种观念的影响。第三种观念则以为,最高额确保职责期间的起算不该混为一谈,而应差异对待:对决算日前债款实行期已届满债款的确保职责期间能够一致从决算日开端核算;关于决算日之后债款实行期才届至债款的确保职责期间则只能从每笔债款的实行期届满之日再开端核算。
欲精确掌握最高额确保的确保职责起算点问题,不只要参照确保职责期间起算的一般原理,又要结合最高额确保的一些特别之处。第一种观念将最高额确保的确保职责起算点与一般确保的确保职责起算点完全同等,无视最高额确保中确保人对决算日前债款人未清偿的债款余额承当确保职责这一特性,把余额确保职责看成是每笔独自债款确保职责的松懈联合,显失稳当。第二种观念尽管强调了最高额确保与一般确保在确保职责起算点上的差异,指出了决算日在最高额确保的确保职责期间起算中的重要含义,但疏忽了确保职责从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后开端核算这一基本原理。惟第三种观念笔者较为认同,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额确保的确保职责期间的起算点应在决算日之后。一方面,因为最高额确保担保的债款具有不特定性,所以确保人承当职责的前提条件是已对债款进行决算,决算的意图便是使主债款和确保债款得以特定化,不然债款人无法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确保职责也就无法开端。另一方面, 如前所述,最高额确保人对在决算日到来之时,在最高确保额度内对终究债款余额承当确保职责,因此最高额确保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款的简略叠加而是债款全体,确保人所担保的债款最高限额以必定期间届满时实践存在的债款为准。所以,最高额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为决算期届满后的职责,债款发作期内,不管发作多少次债款,也不管债款总额为多大,均不发作确保职责。
其二,决算日不必定是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发作于决算日之前的主债款,其实行期既或许短于或等于决算期,又或许超越决算期,于后种状况若确保职责期间从最高额确保的决算日开端核算,则是先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核算确保职责期间,这显着违反了前述确保期间准则的基本原理。例如甲公司为乙银行与丙公司之间的接连借款合同供给最高额确保担保,约好借款期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最高债款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每笔借款发放日起满6个月即为到期,到时如丙公司未能实行债款,甲公司对本金、利息等悉数债款代为清偿。该事例中,2008年5月31日即为决算日,而决算日前所发作的任何一笔债款,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都必定要超越决算日,确保期间明显不能从决算日开端核算。
二、确保债款的清偿期是多久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条规矩:“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如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有确保人清偿债款期限的,确保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好债款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该条对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时,确保期间怎么确认作出了规矩,并于该条特别规矩了确保债款的清偿期。
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指出,所谓确保债款的清偿期,“是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人清偿债款的期间,一般是最高额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发作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刻,即决算期后的一段期间。”之所以如此规矩,是因为“最高额确保担保的是多笔债款,各债款实行期纷歧致,最高额确保合同假如没有约好清偿期的,最高额确保合同的确保期间就难以确认。”这一理由令人感到非常困惑,确保债款的清偿期既然是决算期后的一段时刻,则很或许确保职责的部分职责期间已于决算日开端核算,为何这儿规矩确保期间一概从决算日后的一段时刻开端核算?最高额确保担保的多笔债款实行期纷歧致,并非未约好确保期间或确保期间约好不明的最高额确保独有的特征,当为一切最高额确保担保的主债款之共性,为何惟针对前一种景象作如此规矩?确保债款的清偿期与确保期间有何联系?
咱们以为,最高额确保尽管是确保的一种特别方法,但也不能恣意违反确保的一般规矩和原理。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矩:“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第25条、26条规矩,不管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皆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至于这样规矩的理由,如前述,确保期间是束缚债款人对确保人行使恳求权的期间,所以债款人关于确保人的恳求权发生之时,确保期间即开端核算。不管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债款人关于确保人的恳求权于主债款实行期满客观上即已发生,至于这一权力终究何时得到终究完成,与权力的发生无必定联系。尽管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确保人的抗辩权正是针对确保人的恳求权而建立的,因此刚好标明了债款人关于确保人的恳求权之存在。并且确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却不必定行使,不只先诉抗辩权能够事前或过后被抛弃,并且行使抗辩权对确保人并非总是有利无弊。故决议确保期间起算时刻点的是确保合同约好的主债款清偿期而非确保债款清偿期。可是,如前文所述,最高额确保究竟不同于一般确保,其职责期间的起算不只取决于主债款清偿期,还受制于确保合同的决算期,即视主债款清偿期为决算日前后分别从从决算日和每笔债款的实行期届满之日开端核算。而确保债款是否约好清偿期限,与确保期间的起算可谓毫无联系,于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景象,也无破例。
归纳以上介绍,我国法令关于确保债款的清偿期作了相应的规矩。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确保债款的清偿期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