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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1:45

发布部分: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4号现发布《北京市婚姻挂号处理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施行,加强婚姻挂号处理工作,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成婚、离婚、复婚挂号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裔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区域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处理婚姻挂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婚姻挂号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未获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留学生以及其他出国人员在本市处理婚姻挂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婚姻挂号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条   依法实行婚姻挂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挂号处理工作,区、县民政局担任本辖区内的婚姻挂号处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分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支撑合作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做好婚姻挂号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许安排有责任照实为本单位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出具所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或许约束当事人依法处理婚姻挂号。   第二章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在城市区域是街道办事处或许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在农村区域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分。     第七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责任: (一)依法处理婚姻挂号; (二)根据婚姻挂号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扬婚姻法令、法规,倡议文明婚俗。     相关法规:        第八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发给婚姻挂号处理员资格证书。 未获得婚姻挂号处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姻挂号处理工作。   第三章 婚姻挂号      第九条   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供给本办法规则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秘真实情况。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婚姻挂号,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规则以外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成婚的,有必要两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成婚挂号,填写成婚请求书,签名、按指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许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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