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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7:07
根据我国现在法令的规则,债务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傍边,即合同权力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建立及收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两边债务转让的意思表明起先不具有诈骗、钳制、乘人之危及危害国家、团体、别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能够合法方式掩盖不法的意图。
合同权力转让的作用是原合同主体的改变,包含两种景象: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联系,由受让人替代其债务人位置;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联系,与受让方一起成为原合同的债务人。债务转让的概念能够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务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能够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根据物权而施行的处置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务转让根据原合同,受让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债务转让是债务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产业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责任的转让。债务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务债务联系或其他联系。
(二)、债务转让与向第三人实行。债务人向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构成托付联系,当债务人不实行或不正当实行时,由债务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查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而非债务人。
(三)、债务转让与债务的代位权及吊销权。代位权及吊销权的行使是依照法令的规则,在债务人施行危害其债务行为时,由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主意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务或吊销权。而债务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成果,无须诉讼程序处理。
债务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构成,渊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有不同的当地,因而其转让的作用也呈如下特色:
(一)、原合同的有用建立是债务转让合同有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假如原合同不气势汹汹或无效那么债务转让合同也不能建立收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令所制止的,自身无效,那么债务人就此债务的转让也无效,则债务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务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二)、债务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务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实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不然,则视为合同的改变,而非债务的转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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