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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体检报告未交员工员工因病死亡要不要负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6:08


公司安排职工进行体检,此刻职工朱某身体就现已出现反常,但体检中心却未将体检成果及时奉告朱某,公司方乃至私留陈述未予转交,成果1年后,35岁的朱某因为未能及时医治而病故。近来,通过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调停,公司和医疗机构均作出相应补偿
2013年,句容市某器件公司(以下简称器件公司)托付句容市疾病防备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对公司职工朱某等15人进行工作健康查看。
2013年9月25日,疾控中心向器件公司出具了《工作健康查看成果陈述》,其间附有体检成果一览表,载明“朱某,男,年纪35,反常成果脾大,主张定时复查”的字样。
2014年9月,朱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医治,查看发现肝左叶见一巨大占位性病变。2014年9月底,朱某家人到器件公司索要2013年的工作健康体检成果。陈述单显现多项目标远超过参考值规模,且上腹部彩超陈述单中显现朱某存在肝硬化。随后,朱某进行手术医治。2015年1月,朱某因肝癌晚期逝世。
2015年3月,在洽谈无果后,朱某亲属将器件公司和疾控中心告上法院,索赔各项丢失近40万元。理由是,两被告未能将体检陈述及时交付给朱某以至于延误医治,而器件公司在得知朱某的病况后依然安排深重的劳作,侵犯了朱某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庭审中,器件公司辩称,公司只拿到一份总结陈述,没有每位参检人员详细的查看目标,公司没有成心隐秘朱某的病况,其身体出现反常与安排深重劳作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公司也对朱某的病逝深表同情,但公司只能奉告体检有无工作病的成果,而原告是因肝癌逝世,肝癌不在工作病体检的规模中,原告所患的肝癌逝世与公司工作病查看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差错或差错。
疾控中心则以为,他们所做的是工作病体检,直接对器件公司担任,且疾控中心在陈述中注明晰哪些人员体检存在反常,要求复检,而器件公司在收到陈述后,未能及时将相关的体检成果奉告朱某,其职责并非归咎于疾控中心。
法院审理以为,器件公司作为体检安排方和施行方,在收到陈述后未及时向职工转交奉告相关内容,存在差错;疾控中心在发现朱某身体反常后也没有采纳直接交流方法及时提示,也存在必定差错。终究,通过句容市人民法院调停,两边达成协议,由器件公司补偿7万元,疾控中心补偿3.1万元,案子一次性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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