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1:27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有其特殊性。只要承揽方之间为了便利耕耘或许各自的需求,才干够进行。《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条:“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换。”该规则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条件作出明确规则。
一、交换需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界定,应区别乡(镇)农人团体、村农人团体和乡民小组农团体。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崩溃。跟着公社改成乡(镇),出产大队改成村、出产小队改成乡民小组,原人民公社、出产大队和出产小队所具有的土地,也就相应地改为了乡(镇)农人团体、村农人集和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也就是说,以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同一个乡(镇)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村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以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小组团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包相同适用上述规则。
二、交换有必要是为了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才干进行流通的一种方法。
如甲和乙各有两块承揽地,甲的A地块与乙的A地块相邻,甲的B地块与乙的B地块相邻,但A地块与B地块相距1000米。为了便利各自的播种就能够把乙的A地块与甲的B地块交换。
三、交换后承揽方原有的承揽联系消除,新的承揽联系发生。
所以,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要根据承揽方的实际情况,挑选合适本身条件的流通方法,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开展。
一、交换需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界定,应区别乡(镇)农人团体、村农人团体和乡民小组农团体。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崩溃。跟着公社改成乡(镇),出产大队改成村、出产小队改成乡民小组,原人民公社、出产大队和出产小队所具有的土地,也就相应地改为了乡(镇)农人团体、村农人集和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也就是说,以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同一个乡(镇)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村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以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小组团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包相同适用上述规则。
二、交换有必要是为了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才干进行流通的一种方法。
如甲和乙各有两块承揽地,甲的A地块与乙的A地块相邻,甲的B地块与乙的B地块相邻,但A地块与B地块相距1000米。为了便利各自的播种就能够把乙的A地块与甲的B地块交换。
三、交换后承揽方原有的承揽联系消除,新的承揽联系发生。
所以,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要根据承揽方的实际情况,挑选合适本身条件的流通方法,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