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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与经营中有关问题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0:17

发布部分: 我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银发[1996]382号我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分行; 按照我国人民银行拟定的《企业集团财政公司办理暂行办法》,外资企业集团能够建立财政公司。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引进外资的方针与金融市场开展的现状,现就外资企业集团财政公司在建立与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外资企业集团请求建立财政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生产运营的职业契合我国国家产业方针; (二)有按照我国有关法令、法规独资建立的从事直接出资的外资控股公司(下称集团控股公司); (三)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出资者在我国境内进行契合我国国家产业方针的实践股权出资在8000万美元以上; (四)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出资者的经营收入在请求前接连三年到达30亿美元以上。 二、承受外资企业集团财政公司服务的成员企业,除其生产运营的职业契合国家产业方针外,还应满意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二)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出资者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三)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外方出资者一起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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