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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有哪些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0:07
各级公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一审案子上的分工与权限。其效果在于清晰公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均衡各地各级公民法院审判使命,便于施行司法监督,有利于及时审理案子,避免原告乱用诉讼权。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阅览。
税务行政诉讼案子统辖包含四种方法:
(1)地域统辖。原则上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税务行政诉讼案子,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2)级别统辖。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子由基层公民法院实施地域统辖,中、高级公民法院别离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子。
(3)裁决统辖。因为某些特别原因,上级法院以裁决方法,将某一案子指定下级法院统辖。上述特别原因包含因意外灾祸或诉讼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能条件和审理水平的约束,致使有统辖权的法院无法审理和统辖权发作争议两类状况。
(4)移交统辖。指公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移交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受移交的公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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