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产证能否签卖房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0:54
现实生活中,除了有许多人买房,也有不少人卖方,而卖房也会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对此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未处理房产证能签卖房合同吗?那么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未处理房产证能否签卖房合同
案情概要:
2009年7月12日,王某与中介公司及刘先生一起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好王某将其一切的某房子出卖给刘先生,成交价为人民币598,000元,由中介公司帮忙买卖两边处理挂号、房款交割、房子一切权交给等居间作业,并签定了卖房合同。
合同签定后,王某实行了自己的职责,并预备好了办证的材料,刘先生亦向王某付出了首付款人民币560,000元,但由于中介公司逾期未能处理完此项买卖的一切手续,至今该房子土地使用证仍未过户至刘先生名下。王某屡次要求中介公司按合同约好先行垫支余款,但中介公司却拒不垫支。王某遂提出裁定,要求中介公司付出房款人民币38,000元。
中介公司辩称:
(一)合同没有悉数实行的职责在于王某,由于王某卖房时没有两证,即王某不是房子一切权人,合同存在瑕疵;
(二)中介公司是一种居间的帮忙职责,不能代理土地证,土地证没有办下来的职责不是中介公司形成的,职责在于王某;
(三)中介公司没有付款职责。
判决成果:
中介公司应当先向王某垫支购房余款人民币38,000元。
律师点评:
两边在《房子买卖合同》第3条中约好:中介公司许诺在四个半月(135天)内处理完此次买卖一切手续,若延期未处理完,房子余款人民币38,000元由中介公司先行垫支给王某,待手续处理结束后,再由刘先生归还给中介公司。房子买卖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并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有用。依据相关的规则,《房子买卖合同》第3条的约好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中介公司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即中介公司应当向王某垫支购房余款人民币38,000元,待手续处理结束后,再向刘先生追偿该购房余款。
依据上文的介绍,咱们能够了解到,房子买卖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乃至有时只能经过法令途径处理,因而无论是买房仍是卖方在房子买卖中要保护好本身的合法权益。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未处理房产证能否签卖房合同
案情概要:
2009年7月12日,王某与中介公司及刘先生一起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好王某将其一切的某房子出卖给刘先生,成交价为人民币598,000元,由中介公司帮忙买卖两边处理挂号、房款交割、房子一切权交给等居间作业,并签定了卖房合同。
合同签定后,王某实行了自己的职责,并预备好了办证的材料,刘先生亦向王某付出了首付款人民币560,000元,但由于中介公司逾期未能处理完此项买卖的一切手续,至今该房子土地使用证仍未过户至刘先生名下。王某屡次要求中介公司按合同约好先行垫支余款,但中介公司却拒不垫支。王某遂提出裁定,要求中介公司付出房款人民币38,000元。
中介公司辩称:
(一)合同没有悉数实行的职责在于王某,由于王某卖房时没有两证,即王某不是房子一切权人,合同存在瑕疵;
(二)中介公司是一种居间的帮忙职责,不能代理土地证,土地证没有办下来的职责不是中介公司形成的,职责在于王某;
(三)中介公司没有付款职责。
判决成果:
中介公司应当先向王某垫支购房余款人民币38,000元。
律师点评:
两边在《房子买卖合同》第3条中约好:中介公司许诺在四个半月(135天)内处理完此次买卖一切手续,若延期未处理完,房子余款人民币38,000元由中介公司先行垫支给王某,待手续处理结束后,再由刘先生归还给中介公司。房子买卖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并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有用。依据相关的规则,《房子买卖合同》第3条的约好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中介公司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即中介公司应当向王某垫支购房余款人民币38,000元,待手续处理结束后,再向刘先生追偿该购房余款。
依据上文的介绍,咱们能够了解到,房子买卖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乃至有时只能经过法令途径处理,因而无论是买房仍是卖方在房子买卖中要保护好本身的合法权益。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