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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20:29
因为交通事故确定书在调停、民事补偿或刑事科罪量刑中具有很重要的效果,乃至具有决议性的含义,笔者以为,在其制造进程以及在诉讼进程中应当留意以下的问题:
榜首,应当将交通事故确定书的制造人员同侦办人员别离。建议交通事故确定书为书证的观念以为,假如将交通事故确定书确定为判定结论,那么将发生公安交警人员既是侦办人员又是判定人员的坏处,与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相冲突。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侦办人员假如是判定人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官僚求其逃避。对这一问题,能够经过两者人物别离来处理,也就是说,假如公安机关的人员参加了交通事故的确定作业,就不应该参加本案的侦办,以避免制造人和办案人员身份重合而先入为主,或许办案人员与案子构成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形成诉讼不公。
第二,交通事故确定书的制造人员要出庭作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在法庭审判进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判定人发问,审判人员能够问询判定人。因而,作为交通事故确定书的制造人员应当出庭承受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问询,关于与交通事故确定书所记载的事项相关的发问予以答复。关于制造人不需要或无法出庭的案子,交通事故确定书应该当庭宣读,并听取公诉人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定见。假如交通事故确定书的制造人没有出庭承受问询或许确定书没有在法庭上宣读,没有承受查询,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交通事故确定书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交通事故确定书作为判定结论,虽然是由公安机关制造,但它仍然是依据的一种。在案子审判进程中,其证明力没有优先性。除了要承受控辩两边质证、争辩以外,法院还要结合案子的其他依据,如现场勘查、查验笔录、证人证言、其他的判定结论等归纳判别,要留意检查交通事故确定书制造人的资历和水平、是否应当归于逃避的景象,确定书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充沛牢靠等。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详细案子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议,必要时还能够要求从头制造交通事故确定书。总而言之,在诉讼中,不能迷信交通事故确定书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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