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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共犯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1:09
假如别人充任中介人,介绍别人贿赂的时机,或许构成介绍贿赂罪。那么,纳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共犯的差异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介绍贿赂罪共犯
从犯罪构成上剖析,构成介绍贿赂罪,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贿赂人具有纳贿目的或许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纳贿目的,而成心充任“经纪”,从中穿针引线,穿针引线。也就是说,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别人有了纳贿或纳贿的成心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促成的。这就犹如商场经纪人的效果相同,有买方和卖方的情况下,才从中说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纳贿、纳贿两边之间进行举荐、沟通、促成,促进纳贿与纳贿得以完成的行为。沟通、促成行为自身既非纳贿行为,也非纳贿行为,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 而纳贿罪中的一起犯罪,应理解为各一起犯罪人之间有一起的收受或讨取贿赂的成心,并施行了一起的收受或讨取贿赂的行为,即纳贿罪被告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谋利益,其搭档、家族或亲朋伙同其一起参加收受资产的一起犯罪案件。
失其原意,也能使其与共犯中的“协助贿赂”差异开来。出于以上之考虑,小编以为:只要处于居间中介位置,并不站在纳贿人与纳贿人任何一方立场上的第三人才是介绍贿赂罪的主体;只要于纳贿人与纳贿人之间施行的“发明沟通、沟通时机和传达信息”的行为才归于介绍贿赂罪的施行行为。除此之外的,协助寻觅纳贿纳贿目标、劝说纳贿纳贿、代表任何一方商谈资产交给及请托事项、中转贿赂资产等行为均视为“协助贿赂行为”而非“介绍贿赂行为”;于纳贿人与纳贿人之间施行的 “发明沟通、沟通时机和传达信息”的行为只要在纳贿人或许纳贿人已有贿赂目的的景象之下施行才干确定归于介绍贿赂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照详细景象对介绍贿赂罪与纳贿罪、纳贿罪共犯进行区别:
行为人明知纳贿人具有经过向某一详细国家工作人员纳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发明其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沟通、沟通的时机和在其间传达信息的,或许行为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从或人处获取贿赂的目的,而发明其间沟通、沟通的时机和在其间传达信息的,构成介绍贿赂罪。
假如纳贿人仅仅有纳贿的目的,可是没有特定的纳贿目标,行为人受托为其寻觅物色纳贿目标、疏通纳贿途径的,应当确定为纳贿罪共犯。假如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有收取贿赂的目的,可是没有详细的目标,行为人为其寻觅物色或许纳贿之人,并转达信息的,归于纳贿罪共犯。
假如当事人没有纳贿或许纳贿的目的,行为人经过引见、促成等方法引起当事人发生纳贿或许纳贿目的的,行为人构成纳贿罪或许纳贿罪的共犯。
假如行为人成功“穿针引线”后,又持续参加纳贿人的纳贿行为或许参加纳贿人的纳贿行为,比如协商纳贿纳贿数额、地址、方法或许亲身参加中转交代贿赂款物的,应当以纳贿罪或许纳贿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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