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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遗产分割协议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5:09

台湾板桥地办法院民事判定96年度重家诉字第10号
原 告 丙○○
诉讼代理人 张琼文律师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郑润祥律师
上列当事人世恳求实行遗产切割协议事情,於民国96年10月11日
经言词辩论完结,本院判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等应协同原告就两造公同共有位于台北县淡水镇○○段0095
地号土地(权力规模100000分之92541) ,依原告500000分之37
0164份额、被告乙○○500000分之92541 份额,处理两造别离共
有之切割挂号。
诉讼费用由被告等一起担负。
现实及理由
一、原告建议:
(一)、两造之先父黄金燕於民国(下同)88年5 月25日去世,其遗
有若干笔不动产,依法应由原告丙○○及被告乙○○、甲○
○三人一起承继。被承继人黄金燕之遗产,两造已於89 年2
月28日签立遗产切割协议书,其间关於淡海新市镇应领抵价
地权力价值部分(嗣後重划合并为:淡水镇○○段0095 地
号),约好由原告丙○○获得五分之四之持分,被告乙○○
获得五分之一之持分;其他不动产多笔则分由被告二人别离
独自承继。
(二)、被告等二人日前早已将其独自承继之多笔土地移转挂号於各
该被告名下,唯一对於系争淡水镇○○段0095地号(权力范
围100000分之92541) ,现在仍挂号为两造公同共有。被告
等回绝依上开「遗产切割协议书」内容将原告应得之持分过
户予原告,经原告於96年4 月26日委请律师发函催告被告等
出头和谐并依约实行,惟被告等置之脑后。本件系争遗产并
无不能切割之景象,且两造业已就切割办法达成协议,原告
自得本於「遗产切割协议书」之约好,诉请被告履约,将系
争淡水镇○○段0095地号土地(权力规模100000分之92541
),依主文所示份额,处理别离共有之切割挂号。
(三)、被告辩称:两造已於89年5 月5 日一起请求吊销系争淡水镇
抵价地权力价值(即重划合并为:淡水镇○○段0095地号)
之承继切割协议如此。惟查,原告未曾在89年5 月5 日请求
书上用印,亦未曾为此吊销案供给印监证明予被告,故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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