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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还有赡养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21:03

【根本案情】
1960年因张某某与其夫(已故)未生育子女,故收养李某某为养女,其时李某某3岁。尔后,被告一向与原告及其夫一同日子。
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间因日子小事产生纠纷,原告与其夫诉至法院,要求免除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收养联系。法院受理后经调停,免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收养联系,其时被告李某某24岁。后原告与其夫再无其他子女。
2005年8月,原告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奉养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奉养费400元,并担负医药费用。
【审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以为,收养联系免除后,经养父母抚育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日子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日子费。被告系原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乐成年后虽因两边产生矛盾免除了收养联系,但免除收养前被告一向与原告及其夫共同日子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抚育至成年。现原告已年迈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奉养,被告理应对原告晚年的日子给予必定的搀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日子费的恳求合理,理由充沛,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撑。依据被告的实际收入状况和其家庭日子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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