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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1:16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处理局: 《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已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经国务院赞同,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为施行该规则,我局曾发出了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告诉。现对履行该规则中的有关问题弥补告诉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挂号注册的企业的直属分支机构,其称号核定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挂号司核发的《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核转告诉函》(附件1)为准。 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已核准的企业称号,如需改变,应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从头核准,其间改变后的企业称号不属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规模的,则由其挂号主管机关核定,并将改变前后的企业称号和核准改变挂号日期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挂号司存案。 三、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已核准称号的企业,如经核准刊出挂号或被撤消营业执照,应由其挂号主管机关将该企业称号和核准刊出日期或撤消营业执照日期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挂号司存案。 四、下述类型企业的企业称号,可不再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 1.契合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文件第七条、第八条规则的。 2.各专业银行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其企业称号应该冠专业银行称号的。 3.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及其他稳妥公司所属从事稳妥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所,其企业称号应该冠上级稳妥公司称号的。 4.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企业称号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称号,且其所从属企业的称号是现已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过的。 五、在当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挂号注册的企业,其称号属需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企业向挂号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1.企业请求报告,阐明企业运用申报称号的理由和企业基本情况,已挂号注册的企业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规章; 3.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挂号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赞同运用请求企业称号的,应向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申报。申报资料如下: 1.本局检查的定见; 2.企业申报的文件、资料。 (三)依照上述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挂号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挂号司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上报的资料后,进行检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并核发《企业称号核准告诉函》(附件2)。 (五)挂号主管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挂号司核发的《企业称号核准告诉函》,处理该企业的有关挂号注册,并予以布告;一起填写《企业称号核准告诉函回执》,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同时寄回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挂号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挂号司收到《企业称号核准告诉函回执》后,对已核准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予以布告。挂号主管机关如不寄回回执,该《企业称号核准告诉函》上的企业称号将不予维护。 请将本告诉转发各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并遵照履行。 附件(略)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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