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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复议前置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2:09
所谓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作今后,相关人有必要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景象下直接向人民法院
所谓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作今后,相关人有必要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景象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现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十九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此都做了清晰的规则。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现已依法获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应领先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则:“交税人、扣缴责任、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有必要先依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十九条规则:被判决受治安管理处分或许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判决的,在接到告诉后五日内,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述后五日内作出判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判决的,能够在接到告诉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2000年的试卷一第85题中,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牵涉交税问题的复议前置进行了查核,在同年试卷一第83题中还触及到了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十九条中的复议前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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