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2:34
谢某系河南某市榜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一建公司通过改制成为私营企业,谢某股份为800万元、其子谢某某股份为690万元。1997年10月,该市卫校就其2#住宅楼工程与市一建公司中标后,两边签定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市一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运营办理模式,将该工程交给其项目经理王成功详细施工建造,并签定了内部承揽合同。一起市一建公司向市卫校出具托付书,赞同市卫校将工程款悉数直接支交给王成功。王成功应上交的办理费、营业税由其按照内部承揽协议约好的份额和时刻,直接交公司财务科。之后,市卫校的2#住宅楼由王成功办理的施工队独立完结。对此,市卫校认可,并在施工建造过程中,直接向王成功实行了付出工程款的责任。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市卫校与王成功发作争议,市卫校中止付出下欠工程款。
2001年10月22日,市一建公司诉被告市卫校、第三人王成功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申述到市中级法院。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市卫校、市一建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签定工程款实行协议书,未经该工程款的权力主体王成功赞同,也未奉告法院,两边采纳抛弃和处置有关权力(包含王成功的部分权力),达到有关宽和协议。随后,市一建公司撤回对市卫校的申述,市卫校抛弃对一建公司的反诉恳求。市卫校于2002年11月6日经市工行人民路支行分两笔向市一建公司帐户转工程款770833.30元。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王成功随即以市一建公司、市卫校为被告诉至市中级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定:一、市卫校给付下欠王成功工程款433714.48元……二、市一建公司给付王成功工程款850833.30元……。一审判定后,王成功、市卫校、市一建公司均不服判定,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定收效后,因为市卫校、市一建公司未主动实行还款责任,王成功向市中级法院请求实行。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向被实行人市一建公司、市卫校送达实行告诉书,限其于2004年9月20日前按照判定书各项所确认的责任实行结束。期满,被实行人均未实行还款责任。因为被实行人拖欠的是工程款,导致王成功无钱付出民工薪酬,形成民工团体上访,形成了恶劣影响。法院采纳强制实行办法,于2004年10月14日将市卫校的欠款实行结束。但是,被实行人市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经屡次传唤却不出面,只托付代理律师到法院斡旋。针对谢某有才能而拒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的违法行为,实行人员屡次向其代理律师及其子谢某某做作业,向其儿子晓明好坏,指出谢某拒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即将承当的法令结果,迫使其于2004年11月29日同王成功再次缔结还款方案。但期限届至,仍分文未还。告诉其律师到庭阐明状况时,律师称已把法院的要求给谢某都说了,他不还款律师也无法。其子称他父亲不让他管这事了,法院该咋实行请实行啦。王成功反映,谢某用收到的工程款买了一台新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号为豫L51911,实行人员随即对该车号进行了查询,但该车不是登记在一建公司名下,而是登记在常庆玲个人名下。经查询,该车一向由谢某父子运用,本案立案后该车石沉大海。因为谢某成心躲避在外,去向不明。一建公司的不动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动产产业查无下落,致使法院收效判定无法实行。
针对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一建公司收到应属王成功的工程款70多万元,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收效判定的严峻违法行为,市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决议对谢某依法拘留。因法院没有侦查手法,一时未能找到谢某。找不到谢某,王成功的工程款要不回来,民工拿不到薪酬,又结队到法院围门催要,并宣称预备进京上访,形成了恶劣影响。关于本案该怎么实行,市中级法院实行局研讨以为,谢某作为市一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参加了一、二审的开庭审理,庭审中已查明市一建公司收到了应属王成功的工程款,判定收效后本应将工程款及时归还,实行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所确认的责任,但却拒不归还,实属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且其乘座的轿车有藏匿产业之嫌,而且形成民工团体上访,影响恶劣。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榜首款之规定,于2005年1月24日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2001年10月22日,市一建公司诉被告市卫校、第三人王成功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申述到市中级法院。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市卫校、市一建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签定工程款实行协议书,未经该工程款的权力主体王成功赞同,也未奉告法院,两边采纳抛弃和处置有关权力(包含王成功的部分权力),达到有关宽和协议。随后,市一建公司撤回对市卫校的申述,市卫校抛弃对一建公司的反诉恳求。市卫校于2002年11月6日经市工行人民路支行分两笔向市一建公司帐户转工程款770833.30元。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王成功随即以市一建公司、市卫校为被告诉至市中级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定:一、市卫校给付下欠王成功工程款433714.48元……二、市一建公司给付王成功工程款850833.30元……。一审判定后,王成功、市卫校、市一建公司均不服判定,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定收效后,因为市卫校、市一建公司未主动实行还款责任,王成功向市中级法院请求实行。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向被实行人市一建公司、市卫校送达实行告诉书,限其于2004年9月20日前按照判定书各项所确认的责任实行结束。期满,被实行人均未实行还款责任。因为被实行人拖欠的是工程款,导致王成功无钱付出民工薪酬,形成民工团体上访,形成了恶劣影响。法院采纳强制实行办法,于2004年10月14日将市卫校的欠款实行结束。但是,被实行人市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经屡次传唤却不出面,只托付代理律师到法院斡旋。针对谢某有才能而拒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的违法行为,实行人员屡次向其代理律师及其子谢某某做作业,向其儿子晓明好坏,指出谢某拒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即将承当的法令结果,迫使其于2004年11月29日同王成功再次缔结还款方案。但期限届至,仍分文未还。告诉其律师到庭阐明状况时,律师称已把法院的要求给谢某都说了,他不还款律师也无法。其子称他父亲不让他管这事了,法院该咋实行请实行啦。王成功反映,谢某用收到的工程款买了一台新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号为豫L51911,实行人员随即对该车号进行了查询,但该车不是登记在一建公司名下,而是登记在常庆玲个人名下。经查询,该车一向由谢某父子运用,本案立案后该车石沉大海。因为谢某成心躲避在外,去向不明。一建公司的不动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动产产业查无下落,致使法院收效判定无法实行。
针对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一建公司收到应属王成功的工程款70多万元,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收效判定的严峻违法行为,市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决议对谢某依法拘留。因法院没有侦查手法,一时未能找到谢某。找不到谢某,王成功的工程款要不回来,民工拿不到薪酬,又结队到法院围门催要,并宣称预备进京上访,形成了恶劣影响。关于本案该怎么实行,市中级法院实行局研讨以为,谢某作为市一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参加了一、二审的开庭审理,庭审中已查明市一建公司收到了应属王成功的工程款,判定收效后本应将工程款及时归还,实行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所确认的责任,但却拒不归还,实属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且其乘座的轿车有藏匿产业之嫌,而且形成民工团体上访,影响恶劣。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榜首款之规定,于2005年1月24日移交公安机关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