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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资产转让的四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8:04
零财物转让首要有四种景象:
(1)甲企业在财物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悉数或首要财物连同等额债款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刊出,其他债款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财物连同债款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别人一起组成有限职责公司。
(2)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财物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悉数或首要财物连同等额债款转让给乙,甲企业刊出,甲企业的开办单位许诺担负其他债款,乙以受让所得财物连同设立新独资企业,或与别人一起组成新的有限职责公司。
(3)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财物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悉数或首要财物连同等额债款转让给乙,甲企业的开办单位许诺担负其他债款,甲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变,乙成为甲企业的股东或独资经营者。
(4)甲企业在财物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悉数或首要财物连同等额债款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刊出,其他债款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财物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别人一起组成有限职责公司。这便是所谓的“零财物转让”。
零财物转让的最大问题是,那些没有连同产业同时转让的债款应由谁承当
现在的审判实践对此的知道是:假定企业财物为100万元,负债为200万元,假如没有搞所谓的“零财物转让”,每一个债务人可以获得的清偿率为50%。现在企业的开办单位以“零财物转让”办法将企业的悉数财物连同100万元负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此财物成立新企业。余下100万元债款由开办单位承当,或由没有被刊出挂号的空壳企业承当。那么,被带到新企业的债务人可以获得100%的清偿,明显从“零财物转让”中获益,而谁是受危害者是不幸没有被挑中的另一半债务人,他们本可以获得50%的清偿,现在却或许什么都得不到。他们遭到危害,明显是“零财物转让”的行为人选择的成果。也便是说,假如供认这种选择的权力,必然会形成这种不公正的成果。因而所谓的零财物转让并不是标准的吞并行为,构成了对债务人利益或许的损害。
因零财物转让行为因其本质是一种损害债务人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也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行使吊销权,吊销转让合同
在实践中假如过多地吊销转让合同,社会本钱过大。现在在实践中一般的处理办法是:
(1)关于第三种景象,由甲企业对债务人直接承当职责。
(2)关于榜首、二种景象,判令新企业以其承受的财物对债务人承当清偿职责。
(3)关于第四种景象,以被出售企业与受让方作为一起被告,判令受让方在其所持股权范围内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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