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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21:42
发布部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鼓舞台湾同胞(企业或个人)在本省出资举行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出资企业)应当在批阅机关同意后一个月内,向授权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开业挂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挂号主管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托付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辖区内台胞出资企业请求开业挂号的初审手续。    第三条    台胞出资企业请求开业挂号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请求挂号表;二、批阅机关颁布的同意证书;三、经批阅机关同意的台胞出资企业的合同、规章;四、大陆方合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及大陆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五、台湾出资者以企业名义出资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以个人名义出资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其它可以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和资信证明;六、台胞出资企业所在地有关部分出具的城市建设、供水供电及有批阅权的环境保护部分出具的环保核准文件;七、有专项规则职业还需提交国家规则的部分同意文件。    第四条    台胞出资企业经核准挂号,从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正式建立。其合理的出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令保护。    第五条    台胞出资企业改动挂号注册事项以及增设或吊销分支机构,应在原批阅机关同意后的一个月内,向原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处理改动挂号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改动挂号请求书;二、董事会抉择;三、原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台胞出资企业改动居处,应提交居处运用证明;添加注册资本触及改动原合同的,应提交弥补合同;改动企业类别,应提交弥补合同;改动董事长、副董事长,应提交派遣方的派遣证明和被派遣大陆方人员的身份证明;改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被聘任大陆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弥补合同,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第六条    台胞出资企业处理开业挂号或改动挂号时,应按规则交纳挂号注册费或改动挂号费。    第七条    台胞出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早间断合同,应在原批阅机关同意后的三个月内,向原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处理刊出挂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二、董事会抉择;三、整理债权债务结束的陈述或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四、税务、海关出具的核销证明。    第八条    各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辖区内台胞出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方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办。    相关法规:        第九条    挂号主管机关应从接到台胞出资企业请求开业挂号或改动挂号的各项证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审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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