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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5:06
第六十一条确定案子现实,有必要以依据为依据。
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搜集、检查、核实、确定依据。
第六十三条依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验现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法令和本解说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依据证明的案子现实包含: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违法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违法是否为被告人所施行;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行,施行违法的动机、意图;
(五)施行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结果以及案子原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违法中的位置、效果;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革除处分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资产处理的现实;
(九)有关统辖、逃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现实;
(十)与科罪量刑有关的其他现实。
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分,应当适用依据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令和查处案子过程中搜集的依据、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依据资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依据运用;经法庭查验现实,且搜集程序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安排,在行政法令和查处案子过程中搜集的依据资料,视为行政机关搜集的依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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