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如何确立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1:42
我国怎么建立对网络违法的刑事统辖权
施行计算机违法,罪犯要把握适当的计算机技能,需求对计算机技能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并拿手有用操作技能,才干躲避安全防备体系的监控,掩盖违法行为。
网友咨询:
您好,我国怎么建立对网络违法的刑事统辖权?
嘉兴律师回答:
我国传统刑法的统辖准则是,以属地准则为主,其他属人准则或维护准则为辅。笔者以为,关于非涉外网络违法,仍选用违法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统辖准则;而关于涉外网络违法,则应选用属人主义和维护主义准则来行使统辖权。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违法地确实认;二是关于发作在本国境外,由非本国籍人施行的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违法,我国是否有统辖权
一 非本国人施行的、违法行为地或结果地不在本国领域内的违法的刑事统辖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可按以下两个途径加以解决:
1、有限统辖准则
有限统辖准则是在属人统辖之外,以违法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许公民的危害或许影响相关性为规范来确认是否具有刑事统辖权。这种相关性的详细意义是指违法行为关于本国国家或许公民现已构成实践危害或许影响,即现已与本国国家或许公民发作了直接联络。这一规范是对属人统辖准则的一种拓宽,可是却不同于传统刑法理论上的维护统辖准则。维护统辖准则是以危害本国国家或许公民利益为统辖的条件。这儿所讲的“危害或许影响相关性”,并不必定是指本国国家或许公民是该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而或许只是受到了影响。有限统辖准则,是我国刑法学界至今停止对网络违法的刑事统辖问题提出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
可是有限统辖准则也存在显着缺点:过分准则化,何谓“危害或许影响相关性”,没有详细、一致确实认规范。而实践事例中存在的许多状况并非爱憎分明,关于是否有“危害或影响相关性”经常是处于一种含糊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就需求法官运用自在裁量权,检查和评价案情的各方面现实以确认是否存在“危害或影响相关性”作为判别统辖权的根据。
2、关于“笼统越境违法”的统辖权确认
所谓“笼统”越境,是指行为人自身或许其违法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施行,而只是在互联网络上以信号或许数据传输方法跨过了某国国境。有的学者建议,只要是被信号穿越的国家,都有刑事统辖权,因为从全球规模来看,关于此类违法不统辖不利于惩治与冲击计算机网络违法。笔者不同意此种观念,因为网络是全球化的,一个信号要穿越多个国家只需求一会儿,假如确认被越境国对“笼统”越境行为的统辖权,则会呈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信号如越过了多个国家乃至是几十个国家,那么是否一切被穿越的国家都应该对其行使刑事统辖权﹖假如是这样,则一切处于网络环境中的违法将变成一切国家均享有遍及统辖权的全球违法,这关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主权会构成巨大冲击和影响,也必然会构成网络统辖的紊乱和无序,因而,笔者建议关于单纯的“笼统越境违法”,被越境国无刑事统辖权。可是,假如行为人在“信号过境”的过程中,其违法行为关于被穿越国家或许公民现已构成实践危害或许影响,此行为已非单纯的“信号过境”,根据“有限统辖准则”,被穿越国当然有刑事统辖权。
二 违法地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统辖权的建立
1、网址——新的统辖根底
行为人在网络中的活动规模处于经常性的改变之中,要确认违法地确实很难。可是,因为每台计算机在网络上都具有专一的物理地址——网址,所以每次网络的运用都能够确认留下活动记载的计算机,然后确认在必定时刻空间内运用该计算机的行为人。相对而言,行为人的网址仍是一个比较稳定的要素。
网址是行为人在网络空间的虚拟地址,而非在法院统辖区域的地舆地址,因而需求找出与网址相相关的地舆地址,才干由此决议统辖该地舆地址的法院。这个地舆地址就非服务器方位所在地莫属了。因为这是网址存在的静态现实就能决议的相关,并且是充沛的相关,正像居所和住所地的相关相同。2001年6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便是将服务器方位所在地作为确认侵权行为地的根据。
2、关于网络违法地确实认规范,笔者以为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在网上作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通过网络凌辱、诋毁、唆使、传达淫秽物品违法等。已然网址能够成为统辖权的根底,那么网址所对应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就可作为确认违法行为地的根据。网络违法行为须通过必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违法行为地确实认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施行违法行为的设备为头绪,确认其违法行为地,并且行为人施行违法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而行为人施行网络违法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违法行为地。
行为人网上作案所侵入的体系局域网、侵入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网上侵略商业秘密特务违法、网络侵略,分布损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许放置后门程序违法等;网络侵略,窃视、仿制、更改或许删去计算机信息违法等。此类违法有一个共性,便是有必要侵入别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干作案。因而,所侵入的体系局城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违法行为地。
相关法令知识:
计算机违法的违法手法的技能性和专业化使得计算机违法具有极强的智能性。施行计算机违法,罪犯要把握适当的计算机技能,需求对计算机技能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并拿手有用操作技能,才干躲避安全防备体系的监控,掩盖违法行为。所以,计算机违法的违法主体许多是把握了计算机技能和网络技能的专业人士。他们观察网络的缺点与缝隙,运用丰厚的电脑及网络技能,凭借畅通无阻的网络,对网络体系及各种电子数据、材料等信息发起进攻,进行损坏。因为有高技能支撑,网上违法作案时刻短,手法杂乱荫蔽,许多违法行为的施行,可在瞬间完结,并且往往不留痕迹,给网上违法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并且,跟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能的不断发展,违法分子的作案手法日益创新,乃至一些原为计算机及网络技能和信息安全技能专家的职务人员也逼上梁山,其作恶犯科所选用的手法则更趋专业化。
因为网络的开放性、不确认性、虚拟性和逾越时空性等特色,使得计算机违法具有极高的荫蔽性,增加了计算机违法案件的侦破难度。据调查现已发现的使用计算机或计算机违法的仅占施行的计算机违法或计算机违法总数的5%-10%,并且往往许多违法行为的发现是出于偶然,例如同伙的揭发或计算机出了毛病,用于手艺作业的处理事务是偶然发现的。大多数的计算机违法,都是行为人通过狡猾而缜密的组织,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违法行为。进行这种违法行为时,违法分子只需求向计算机输入过错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刻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构成任何危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作的改变。
假如还有相关问题,请在线咨询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回答或许电话咨询027-85881208.我国法令门户网站http://www.tingsonglaw.com/听讼网.
施行计算机违法,罪犯要把握适当的计算机技能,需求对计算机技能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并拿手有用操作技能,才干躲避安全防备体系的监控,掩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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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刑法的统辖准则是,以属地准则为主,其他属人准则或维护准则为辅。笔者以为,关于非涉外网络违法,仍选用违法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统辖准则;而关于涉外网络违法,则应选用属人主义和维护主义准则来行使统辖权。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违法地确实认;二是关于发作在本国境外,由非本国籍人施行的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违法,我国是否有统辖权
一 非本国人施行的、违法行为地或结果地不在本国领域内的违法的刑事统辖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可按以下两个途径加以解决:
1、有限统辖准则
有限统辖准则是在属人统辖之外,以违法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许公民的危害或许影响相关性为规范来确认是否具有刑事统辖权。这种相关性的详细意义是指违法行为关于本国国家或许公民现已构成实践危害或许影响,即现已与本国国家或许公民发作了直接联络。这一规范是对属人统辖准则的一种拓宽,可是却不同于传统刑法理论上的维护统辖准则。维护统辖准则是以危害本国国家或许公民利益为统辖的条件。这儿所讲的“危害或许影响相关性”,并不必定是指本国国家或许公民是该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而或许只是受到了影响。有限统辖准则,是我国刑法学界至今停止对网络违法的刑事统辖问题提出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
可是有限统辖准则也存在显着缺点:过分准则化,何谓“危害或许影响相关性”,没有详细、一致确实认规范。而实践事例中存在的许多状况并非爱憎分明,关于是否有“危害或影响相关性”经常是处于一种含糊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就需求法官运用自在裁量权,检查和评价案情的各方面现实以确认是否存在“危害或影响相关性”作为判别统辖权的根据。
2、关于“笼统越境违法”的统辖权确认
所谓“笼统”越境,是指行为人自身或许其违法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施行,而只是在互联网络上以信号或许数据传输方法跨过了某国国境。有的学者建议,只要是被信号穿越的国家,都有刑事统辖权,因为从全球规模来看,关于此类违法不统辖不利于惩治与冲击计算机网络违法。笔者不同意此种观念,因为网络是全球化的,一个信号要穿越多个国家只需求一会儿,假如确认被越境国对“笼统”越境行为的统辖权,则会呈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信号如越过了多个国家乃至是几十个国家,那么是否一切被穿越的国家都应该对其行使刑事统辖权﹖假如是这样,则一切处于网络环境中的违法将变成一切国家均享有遍及统辖权的全球违法,这关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主权会构成巨大冲击和影响,也必然会构成网络统辖的紊乱和无序,因而,笔者建议关于单纯的“笼统越境违法”,被越境国无刑事统辖权。可是,假如行为人在“信号过境”的过程中,其违法行为关于被穿越国家或许公民现已构成实践危害或许影响,此行为已非单纯的“信号过境”,根据“有限统辖准则”,被穿越国当然有刑事统辖权。
二 违法地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统辖权的建立
1、网址——新的统辖根底
行为人在网络中的活动规模处于经常性的改变之中,要确认违法地确实很难。可是,因为每台计算机在网络上都具有专一的物理地址——网址,所以每次网络的运用都能够确认留下活动记载的计算机,然后确认在必定时刻空间内运用该计算机的行为人。相对而言,行为人的网址仍是一个比较稳定的要素。
网址是行为人在网络空间的虚拟地址,而非在法院统辖区域的地舆地址,因而需求找出与网址相相关的地舆地址,才干由此决议统辖该地舆地址的法院。这个地舆地址就非服务器方位所在地莫属了。因为这是网址存在的静态现实就能决议的相关,并且是充沛的相关,正像居所和住所地的相关相同。2001年6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便是将服务器方位所在地作为确认侵权行为地的根据。
2、关于网络违法地确实认规范,笔者以为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在网上作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通过网络凌辱、诋毁、唆使、传达淫秽物品违法等。已然网址能够成为统辖权的根底,那么网址所对应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就可作为确认违法行为地的根据。网络违法行为须通过必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违法行为地确实认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施行违法行为的设备为头绪,确认其违法行为地,并且行为人施行违法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而行为人施行网络违法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违法行为地。
行为人网上作案所侵入的体系局域网、侵入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网上侵略商业秘密特务违法、网络侵略,分布损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许放置后门程序违法等;网络侵略,窃视、仿制、更改或许删去计算机信息违法等。此类违法有一个共性,便是有必要侵入别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干作案。因而,所侵入的体系局城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违法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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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违法的违法手法的技能性和专业化使得计算机违法具有极强的智能性。施行计算机违法,罪犯要把握适当的计算机技能,需求对计算机技能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并拿手有用操作技能,才干躲避安全防备体系的监控,掩盖违法行为。所以,计算机违法的违法主体许多是把握了计算机技能和网络技能的专业人士。他们观察网络的缺点与缝隙,运用丰厚的电脑及网络技能,凭借畅通无阻的网络,对网络体系及各种电子数据、材料等信息发起进攻,进行损坏。因为有高技能支撑,网上违法作案时刻短,手法杂乱荫蔽,许多违法行为的施行,可在瞬间完结,并且往往不留痕迹,给网上违法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并且,跟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能的不断发展,违法分子的作案手法日益创新,乃至一些原为计算机及网络技能和信息安全技能专家的职务人员也逼上梁山,其作恶犯科所选用的手法则更趋专业化。
因为网络的开放性、不确认性、虚拟性和逾越时空性等特色,使得计算机违法具有极高的荫蔽性,增加了计算机违法案件的侦破难度。据调查现已发现的使用计算机或计算机违法的仅占施行的计算机违法或计算机违法总数的5%-10%,并且往往许多违法行为的发现是出于偶然,例如同伙的揭发或计算机出了毛病,用于手艺作业的处理事务是偶然发现的。大多数的计算机违法,都是行为人通过狡猾而缜密的组织,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违法行为。进行这种违法行为时,违法分子只需求向计算机输入过错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刻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构成任何危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作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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