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6:15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李××,男,19xx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镇xx幢。
原告金××,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x镇xx街xx号。
两原告托付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男,1964年 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楼xx室。
原告李××、金××与被告居××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孙义坤及被告居××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28日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原告将坐落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2xx-2xx房子出租给被告,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房子,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现要求判令被告从承租的房子内搬出,承当自2008年8月1日至实践搬出之日止的房子租金(以每月人民币xx500元计)。
被告辩称,被告在承租内,与原告又签定一份租借合同,租期至2009年2月30日,现合同没有到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签定一份房子租借合同,约好原告将其坐落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房子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合同还约好,如租借联系发作改变,装潢不作任何补偿,也不能随意撤除。合同签定后,原告交付了房子给被告运用,被告亦付出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两边未续签合同,被告仍运用承租的房子。2008年8月27日原告发给被告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子并付清相关费用。但被告仍未搬出。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申述,要求判令被告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房子内搬出,并付出自2008年8月1日至实践搬出之日止的房子租金(以每月xx500元核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原告宣布的律师函及两边当事人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依据充沛。
审理中,被告另供给一份房子租借合同,以为该合同系原告在承租期内与被告另行签定,上有原告李××的签名,该合同载明租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止。被告表明因租期未满,不同意搬出;一起要求原告对被告在承租房子内的装潢作补偿。因原告否定与被告另行签定过合同,被告曾要求对其供给的租借合同上的李××签名进行判定,但过后又不提出书面请求,经本院对被告进行法令释明后被告依然未提出书面判定请求,因两边定见纷歧,致调停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