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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土地有没有权利自由处置.土地买卖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5:56

咱们真的了解我国的土地属性吗?承揽的土地有没有权力自在处置?土地生意合法吗?土地流通合法吗?来看下面的土当地针解读。
《土地处理法》第二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施行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可是,国家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外。
第四条 国家施行土地用处操控准则。
国家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运用地。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操控缔造用地总量,对犁地施行特别维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运用地、饲养水面等;缔造用地是指缔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未运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
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严厉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用处运用土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恪守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责任,并有权对违背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指控。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承认给单位或许个人运用。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处理和合理运用土地的责任。
第十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处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处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处理。
第十一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缔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缔造用地运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运用权;其间,中央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挂号发证机关,由国务院承认。
承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承认水面、滩涂的饲养运用权,别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挂号的土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受法令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十四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承揽运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揽运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承揽运营土地的农人有维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土地的责任。农人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受法令维护。
在土地承揽运营期限内,对单个承揽运营者之间承揽的土地进行恰当调整的,有必要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赞同。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能够由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能够由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土地承揽运营的期限由承揽合同约好。承揽运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土地的责任。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的,有必要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在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运用现状。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维护犁地,严厉操控犁地转为非犁地。
国家施行占用犁地补偿准则。非农业缔造经赞同占用犁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由占用犁地的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用犁地的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开垦犁当地案,监督占用犁地的单位按照方案开垦犁地或许按照方案安排开垦犁地,并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施行基本农田维护准则。下列犁地应当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严厉处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承认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犁地;
(二)有杰出的水利与水土坚持设备的犁地,正在施行改造方案以及能够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育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则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的其他犁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犁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维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
第四十四条 缔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备缔造项目、国务院赞同的缔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方案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缔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缔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赞同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安排施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新菜地开发缔造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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