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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规定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3:24
为了避免刑事错案的发作,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则了死刑复核准则的。假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决议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是需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那么,死刑复核的规则是怎么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的案子,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作出核准或许不核准死刑的裁决。关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发回从头审判或许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定见。
在复核死刑案子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成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的两项使命
一是查明原判确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科罪的依据是否的确、充沛,罪名是否精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令,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并制造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定、裁决,纠正不恰当或过错的死刑判定、裁决。
审理目标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子,包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和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只要死刑案子才需求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子无需通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目标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一般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子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子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今后,判定就发作法令效力。而死刑案子除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只要通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定才发作法令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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