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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房产证代签合同 是否侵犯姓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2:24

案情
几年前,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职责公司签定了期房购销合同,约好房地产公司确保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内为其处理房子产权手续,如现房实测面积与期房猜测面积发生变化时,按实测面积交纳相关税、费。高先生入住后不久,房地产公司告诉他到公司交纳处理房子产权证所需的契税、过户费及印花税,高先生交纳了悉数费用,并将私家印章交给房地产公司。因高先生购买的期房实测面积大于猜测面积,处理产权证需按实测面积从头签定《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生意契约》。房地产公司在高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3份内容相同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生意契约》,一起在乙方签字处填写了高先生的名字,并加盖了高先生的私家印章。半年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子的产权证、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家印章交给高先生,并向他批注新合同是为了办房产证而签定的,两边仍沿用旧的期房购销合同。后高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称签定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减少了许多对他有利的条款。房地产公司为本身便当,冒用他的名字侵略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产公司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抚慰金2000元。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为高先生的利益运用其名字,且我公司与高先生实践实行的仍是旧合同,没有给高先生形成经济和精力丢失,不构成侵略他的名字权。
不合定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生3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公民有决议、运用自己名字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略公民的名字权。房地产公司没有经过高先生自己允许,私行运用其名字,客观上现已构成侵略名字权。尽管没有形成实践丢失,但不能革除其侵权职责,其应依法向高先生赔礼道歉。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案由有误,不应是名字权胶葛,应属合同胶葛。房地产公司冒用高先生的印章与自己签定新合同,过后高先生没有追认,新合同应当无效。
第三种定见以为,房地产公司运用高先生的名字,是为了给他处理房产证,是为他的利益,房地产公司片面上没有差错,不构成侵权。
法官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名字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议、改变和运用自己名字并扫除别人干与或不合法运用的权力。确定加害人危害别人名字权并承当职责应一起具有4个要件:行为人施行了危害别人名字的不法行为;有致别人危害的结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差错。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没有施行危害高先生名字的不法行为。为了处理房产证,高先生自愿将私家印章交给房地产公司,此行为应确定其已赞同房地产公司在处理房子产权证时运用其名字。房地产公司填写新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生意契约》,在乙方签字处代书高先生名字,加盖其私家印章时,高先生在场,他没有对房地产公司代签名和盖章的行为提出异议,应视为他已默许了房地产公司的行为。高先生称,签定新合同他不知道,不符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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