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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23:42

共同海损丢失金额是指因共同海损办法所形成的财产丢失和付出的共同海损费用的总和。确认共同海损丢失金额是共同海损理算的首要过程。共同海损丢失金额首要分为三种,即船只丢失金额、货品丢失金额以及运费丢失金额。
1.船只丢失金额
我国《海商法》 第198条第1项规则 :“船只共同海损献身的金额,依照实践付出的修补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核算。船只没有修补的,依照献身形成的合理价值降低核算,可是不得超越估量的修补费。船只发作实践全损或许修补费用超越修正后的船只价值的,共同海损献身金额依照该船只在无缺状态下的估量价值,减除不归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量的修补费和该船只受损后的价值余额核算。”
可见,船只丢失金额依据状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核算方法。这些状况首要有三种,即a.船只在海损事端后进行修补;b.船只在海损事端后未进行修补;c.船只因海损事端而发作全损。
(1) 船只进行修补。船只进行修补,可分为永久性修补与临时性修补。
除了修补费外,船只修补期间所发作的船员伙食费、物料费、修补船锚或锚链的费用、船坞费、船台费及移泊费等,一船也应计入共损。
(2) 船只未进行修补。有时,发作共同海损的船只因为各种原因未进行修补,假如船只没有进行修补,船只丢失金额通常以该损坏形成的船只合理价值降低和该损坏的估量的修补费两者之中较小者为准。
(3) 船只全损。在船只全损的状况下,船只丢失金额为船只在发作共同海损前的估量无缺价值中 , 扣除归于单独海损的估量修补费用。有残骸的,还须扣除残骸的价值,其余额作为共同海损。
2.货品丢失金额
归于共同海损丢失金额的货品丢失金额,又称作货品的共同海损丢失金额。我国《海商法》第198条第2项规则:“货品共同海损献身的金额,货品灭失的,依照货品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因为献身无需付出的运费核算。货品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依照货品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品净得的差额核算。”依照这一规则,货品共同海损丢失金额的确认,能够分为两种状况:
(1) 货品灭失的,依照货品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因为货品献身无需付出的运费核算共同海损金额。
(2) 货品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依照货品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该货品所得净值的差额核算共同海损丢失金额。
3.运费丢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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