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0:04早在2005年9月,肖某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全国一般高等校园结业生作业协议书》。约好肖某大学结业后,在公司作业。假如一方违约,有必要付出10000元违约金。当今,肖某已大学结业,可公司一向没有组织肖某作业。在肖某的再三坚持下,公司总算亮出了底线:只愿意付出违约金,不可能组织肖某作业。肖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也遭到断然拒绝。肖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依照《劳作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近来审理以为,肖某不能要求公司依照《劳作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由于大学结业生作业协议书不同于劳作合同,也不能代替劳作合同。
此类作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作业主管部门一致拟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公布的《高等校园结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拟定的《一般高等校园结业生作业作业暂行规定》。它是清晰大学结业生、用人单位和校园在结业生作业择业进程中权力和责任的书面协议。
其效果在于:作业协议是教育部门拟定作业方案、进行结业生差遣、结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作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触及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权力责任内容的约好,应在日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中予以认可。如结业生到时到用人单位签到,用人单位未依据预定与结业生签定劳作合同,则应视为对预定的违背,有必要承当预定合同的违约责任。作业协议的效能仅限于对学生作业进程的约好,一旦签到,其任务就已完结。其关键在于,结业生有必要凭作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另行签定劳作合同。
而肖某的景象,只是限于作业协议书,而并未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天然不为《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所维护,不能获取经济补偿。
本案劝诫学子,为防止校园、用人单位“反悔”而形成的危害,可事前约好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