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1:5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和条件第三章额度、期限、利率第四章告贷程序第五章担保第六章稳妥第七章归还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本市住宅准则改革方案,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宅新体制,支撑和鼓舞员工购、建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市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告贷办理方法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和条件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告贷程序
第五章 担 保
第六章 保 险
第七章 偿 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本市住宅准则改革方案,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宅新体制,支撑和鼓舞员工购、建住宅,改进寓居条件,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告贷,是为实施住宅公积金准则的员工,在本市购、建(包含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宅开办的专项托付告贷(以下称公积金告贷)。
第三条 公积金告贷归于方针性,实施向中低收入员工家庭歪斜的方针和缴存住宅公积金权力与职责对等的准则。
第四条 公积金告贷依法实施担保方法。
第五条 公积金告贷由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审定、发放并与借用公积金告贷员工(以下称告贷人)签定公积金告贷合同(以下称告贷合同),有关金融手续托付银行处理。
第二章 目标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按规则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均有资历成为公积金告贷请求人。
第七条 公积金告贷请求人应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且有彻底的民事行为才能;
(二)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新实施住宅公积金准则单位的员工或新参加工作的员工,接连一年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
(三)在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建住宅总价20%、存期不少于3个月的购、建房款;
(四)有准时归还公积金告贷本息的才能。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告贷额度包含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公积金告贷可贷额度,为告贷人(告贷人的爱人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包含爱人;未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不包含爱人)年薪酬总额之和×35%×告贷期限;公积金告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不超越所购、建住宅总价的50%,最高不超越所购、建住宅总价的70%。
公积金告贷额度由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准则和告贷人具体情况核定。
第九条 公积金告贷期限一般为5至10年,最长不超越15年。
第十条 公积金告贷利率由市房改委按国家有关规则确认和发布。
第四章 告贷程序
第十一条 告贷人借用公积金告贷应照实填写《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告贷请求表》,经所在单位检查赞同后,连同下列证明资料交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
(一)自己具有法令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自己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宅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宅的协议;
(四)赞同自建住宅的文件和其它相关证明;
(五)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要求供给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应对告贷人的请求进行审阅。经审阅赞同的,应分别处理手续:是购买住宅的,签发公积金告贷承诺书,由其据以与售房单位签定;是自建住宅的,书面告诉其处理房子评价手续。
第十三条 告贷人在与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签定告贷合同前,应按下列规则供给担保:
(一)以房地产的,与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签定典当挂号手续;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与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签定质押合同(以记名式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再到出售单位进行出资挂号);
(三)在抵(质)押后,处理住宅公积金告贷归纳稳妥,或经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赞同,请具有民事行为才能的法人作为第三方确保人,并处理房产稳妥;
(四)将房地产办理部门颁布的《房子他项权证》或经注记的房子预售、预购合同、质押挂号的法令文书和有价证券、稳妥单等,交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保管(签定住宅预售、预购合同的,在房子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则到房地产办理部门补办《房子他项权证》,并将《房子他项权证》交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保管)。
第十四条 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在与告贷人签定告贷合同后,告诉托付银行发放公积金告贷;用于购买住宅的,由银行以转帐方法划转到售房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内;用于自建住宅的,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告贷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户内。
第五章 担 保
第十五条 告贷人用所购、建住宅典当,典当值最高不得超越典当房产现值的70%;用经认可的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所借公积金告贷本息。
第十六条 典当或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公积金告贷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完成债款的费用。
典当权益自典当物挂号之日起收效,质押权益自有价证券移送之日起收效。
第十七条 典当期内,典当人(告贷人,下同)不得私行将典当物在典当担保的规模内作重复典当;质押期内,出质人(告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
第十八条 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下同)赞同,私行改变典当物结构,使典当物价值少于典当权价值,以及典当人人为形成典当物价值削减,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以其它产业为削减的价值供给担保。
第十九条 告贷人不实行告贷合同,由典当权人按有关规则处置典当物或质押物,以所得金钱清偿公积金告贷本息和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其它费用;处置典当物或质押物所得金钱,不足以清偿公积金告贷本息和付出有关费用,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有权向告贷人或确保人追索;所得金钱超越归还公积金告贷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交还。
第二十条 典当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公积金告贷债款一起存在。公积金告贷债款免除时,典当权、质押权随之免除,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一起处理典当权、质押权刊出挂号手续,告贷合同停止。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规则的第三方确保为连带职责确保,确保人应具有代为归还公积金告贷本息的经济才能,确保规模为告贷合同中约好的悉数债款、债款。
第二十二条 因合法事由改变确保人,告贷人有必要及时处理改变手续;未处理改变手续的,原确保持续有用。
第二十三条 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后,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应将设定的典当权或质押权转让给确保人;确保人有权向告贷人追索。
第六章 保 险
第二十四条 告贷人处理公积金告贷归纳稳妥或房产稳妥,投保期限不得低于典当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告贷金额,且有必要指明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为稳妥受益人,享有稳妥金请求权。
第二十五条 典当有用期内,告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吊销稳妥,不然,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有权代为投保,全部费用由告贷人承当。
第七章 偿 还
第二十六条 告贷人应遵循信誉,严厉实行告贷合同,如期归还公积金告贷本息。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告贷本息应按下列公式核算的月还款额,逐月等额归还,告贷人可每月到银行交款,也可托付所在单位每月从薪酬中代扣转交银行。
公积金告贷期限(月数)
公积金告贷利率X(1 公积金告贷利率)月还款额=公积金告贷本金x----------(1 公积金告贷利率)-1
归还期限(月数)
第二十八条 告贷人提早归还公积金告贷本息,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应按实践告贷期限核算利息。
质押的有价证券的实现期先于公积金告贷还款期,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应在与告贷人洽谈后,如期将有价证券实现,并将实现价款用于提早归还所担保的公积金告贷本息。
第二十九条 告贷人未如期归还公积金告贷本息,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应及时宣布催还告诉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则罚息。
第三十条 告贷人接连3个月不按告贷合同规则归还公积金告贷本息,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应向确保人宣布催还告诉书,并有权要求确保人承当代为清偿的职责;处理公积金告贷归纳稳妥的,由稳妥人代为清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告贷两边的任何一方要求改变或提早免除告贷合同,有必要书面告诉另一方;在未达到新的协议前,原告贷合同持续有用。
第三十二条 实行告贷合同中发作胶葛,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市房改委资金办理中心担任解说。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汉市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告贷办理试行方法》(武政办〔1996〕17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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