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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后卖方变挂协议没有中介盖章究竟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1:47
市民薛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生意两边签署了定金合同,20万元的购房定金也已转入房东账户。没想到,房东发现房子被贱卖了100万元,奉告薛女士“不卖了”。随后薛女士提出房东因违约需返还双倍定金时,却被对方以“合同短少第三方盖章故未收效”为由回绝补偿
那么,签完合同后卖方变挂,协议没有中介盖章终究有没有效?
生意两边签定金协议书
今年年初,薛女士在一家房产中介处看中了一套房子,挂牌价格为450万元。2月20日正午,薛女士在中介工作人员张女士的陪同下与房东费先生碰头。当天下午,在洽谈无异议后,两边敲定了生意联系。
关于定金合同的签署,张女士带来了一份留白待填的《售房定金协议书》,但其时张女士称自己手部骨折,无法正常书写,所以由她做辅导,费先生填完了该协议。
《售房定金协议书》对许多重要金钱做了具体阐明:卖方以450万元总价的价格将房子转卖;买方需在2月21日前付出20万元定金;若卖方在收到定金后违约则需双倍返还金额40万元等。但在生意两边都已签字的协议书上,昂首方位、落款方位等与中介、第三方有关的内容都仍然是空白。
房东暂时跳价100万元
2月21日正午,费先生收到了薛女士打来的20万元购房定金。就在此刻,费先生配偶发现同地段的房价现已远超他们挂牌出售的价格。
所以,费先生当即电话联系了薛女士,表明房子不能以原价卖出,薛女士要么再多付100万元,要么就拿回已付的20万元定金。面临费先生忽然跳价100万元,薛女士无法承受。
22日,费先生找到薛女士,再次清晰表明如不能加价,自己将回绝出售该房子。薛女士提出,费先生此行为已属违约,要求费先生按协议规则,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而此要求被费先生当场回绝。
协议书是否收效成焦点
在薛女士与费先生签定的合同中第三条清晰规则:“甲方(费方)收到定金后,有必要恪守协议规则,半途不得托故停止售房,不然双倍返还(定金)金额(人民币)四十万元”。薛女士以为,在签协议时,合同上的一切条款都是两边的实在志愿,对方回绝卖房,当然需求承当补偿。
对此,费先生有着不同的定见。他以为,最初签定的定金协议书并不完好,应当视为不建立,理由是协议上的第三方中介公司尚没签字盖章。
据费先生介绍,签定协议时,中介工作人员张女士说,两边签字后,她要拿到公司签字盖章,这份协议书才正式收效。并且协议书里第九条清晰: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收效。当他提出房子不再出售时,《售房定金协议书》还没有经中介盖章,故两边买卖还没有收效,所以他并不算违约,相应的也就没有赔付违约金的职责。
因为两边屡次洽谈未果,最终薛女士将费先生告上法庭。现在,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律师观念]
协议方仅为生意两边,协议书已收效
依据《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除非合同两边对合同收效另行约好附加条件。
在此事情中,卖方之所以以为《售房定金协议书》没有收效的理由有二,“一是协议书中第九条清晰约好,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收效;二是中介工作人员曾提出协议需求带回公司签字盖章后才收效。”
律师指出,协议书中昂首方位、落款方位等与中介、第三方有关的内容都是空白,即这份协议书可以体现出的协议方仅为生意两边,不存在中介第三方。在生意两边均已签字的情况下,协议书第九条约好收效条件建立,本协议书已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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