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23:39
公司股权转让是由公司这一企业制度自身的性质所决议的。可是另一方面,为了便于相关部分关于公司的监管以及保护公司相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令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许多约束。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带咱们来看看股权转让法令上的规则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法令问题
1.股东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根据其公司股东的资历和位置,在平等的条件下,对该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力”。 从立法原意看,公司之所以规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意图在于确保老股东能够经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完成对公司的控制权,保护其既得利益。归根到底这仍然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色所决议的。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协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新老股东能否树立杰出的协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发生严重的影响。为保护公司之人合,法令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挑选是否承受新股东的协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20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则:“合营一方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背上述规则的,其转让无效。”可是这一规则不行详细清晰,缺少操作性。
相比之下,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则与此规则的本质相同,可是更具可操作性,应当适用于合资企业。新《公司法》第71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平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承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较之于旧《公司法》有了较大的改善,规则的更为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
(1)清晰了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处理方法:先洽谈,洽谈不成的按出资份额购买;
(2)对优先购买权的详细行使方法作了更清晰的规则:出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等基本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答复,怠于答复的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
(3)否定了出让方的表决权。
2.股权转让价格怎么承认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怎么承认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现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令对一般股权的转让价格未作清晰的规则。实务中,关于一般股权转让的价格承认有三种方法:
一是“出资额法”,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挂号的出资额承认;
二是“评价价法”,即股权转让价款依照公司财物评价后价格承认;
三是“洽谈价法”,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洽谈承认。
第三种方法最常见,原因在于 “洽谈价法”的相对科学性,由于不管“出资额法”,仍是“评价价法”,均反映企业财物的原有和现有财物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只表现企业财物的前史和现状,首要还应表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而股权转让价格的承认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余才干。
可是我国《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对国有股在股权转让时怎么作价作出了清晰的规则,“以国有财物出资的中方出资者股权改变时,有必要有关国有财物评价组织对需求改变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价,并经国有财物管理部分承认的评价成果应作为改变股权的作价根据。” 因而,在非国有股转让时,可由各方洽谈承认转让价格,但国有股的转让价格须经国有财物评价组织的评价才干承认。
股权转让的法令问题
1.股东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根据其公司股东的资历和位置,在平等的条件下,对该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力”。 从立法原意看,公司之所以规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意图在于确保老股东能够经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完成对公司的控制权,保护其既得利益。归根到底这仍然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色所决议的。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协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新老股东能否树立杰出的协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发生严重的影响。为保护公司之人合,法令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挑选是否承受新股东的协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20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则:“合营一方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背上述规则的,其转让无效。”可是这一规则不行详细清晰,缺少操作性。
相比之下,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则与此规则的本质相同,可是更具可操作性,应当适用于合资企业。新《公司法》第71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平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承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较之于旧《公司法》有了较大的改善,规则的更为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
(1)清晰了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处理方法:先洽谈,洽谈不成的按出资份额购买;
(2)对优先购买权的详细行使方法作了更清晰的规则:出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等基本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答复,怠于答复的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
(3)否定了出让方的表决权。
2.股权转让价格怎么承认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怎么承认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现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令对一般股权的转让价格未作清晰的规则。实务中,关于一般股权转让的价格承认有三种方法:
一是“出资额法”,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挂号的出资额承认;
二是“评价价法”,即股权转让价款依照公司财物评价后价格承认;
三是“洽谈价法”,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洽谈承认。
第三种方法最常见,原因在于 “洽谈价法”的相对科学性,由于不管“出资额法”,仍是“评价价法”,均反映企业财物的原有和现有财物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只表现企业财物的前史和现状,首要还应表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而股权转让价格的承认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余才干。
可是我国《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对国有股在股权转让时怎么作价作出了清晰的规则,“以国有财物出资的中方出资者股权改变时,有必要有关国有财物评价组织对需求改变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价,并经国有财物管理部分承认的评价成果应作为改变股权的作价根据。” 因而,在非国有股转让时,可由各方洽谈承认转让价格,但国有股的转让价格须经国有财物评价组织的评价才干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