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6:03辩解律师“不具有个人的独立诉讼方针,也不独登时承当任何一种诉讼功能”,并且诉讼成果也不与其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辩解律师的责任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本文所讨论的“辩解律师权力”仅指辩解律师在执业(实行辩解责任)的进程傍边所触及的各种重要权力。
一、辩解律师及其执业权力
(一)辩解律师概述
1. 辩解律师与辩解人
关于辩解律师能够这样来界说:指承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许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解权,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①。辩解律师仅仅辩解人的一种,除律师能够充任刑事诉讼中的辩解人外,人民团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也能够担任辩解人。因辩解律师具有其他辩解人不行比较的专业本质,一起比其他辩解人享有更充沛的执业权力,因而在刑事诉讼中托付律师担任辩解人能够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
2.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位置问题
律师在审查申述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解人的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的,这是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清晰供认的。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答应律师在侦办阶段介入到刑事诉讼中,但未就律师在此阶段的诉讼位置予以清晰规则。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侦办阶段的律师应当是辩解人。②
笔者认为: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能得以更好地行使及相应的责任得到实行,应当界定侦办阶段介入的律师为辩解人身份,并且这也契合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并与世界发展趋势相一致。以下在讨论时,将侦办阶段的律师视为辩解人。
(二)辩解律师的执业权力概述
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笔者能够概括出辩解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享有以下执业权力:
1. 辩解律师在侦办阶段的执业权力
在侦办阶段,受托付的律师有权向侦办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能够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为其取保候审(第96条)。
2. 辩解律师在审查申述阶段的执业权力
在审查申述阶段,辩解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子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第36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搜集、调取依据(第37条第1、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