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6:00发布部分:安徽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各行署、市、县当地税务局:印花税是一个税源活动涣散、应税凭据藏匿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税种,鉴于现在凭据处理制度不行健全,交税人交税认识较为单薄,遍及存在着藏匿应税凭据、偷逃税款行为的状况,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处理,避免税款丢失,保证当地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则,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历的基础上拟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践仔细贯彻履行。各地在履行中有何问题及时陈述省局。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书立、秉承《印花税暂行条例》罗列的应税凭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均应按规则到当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印花税。 相关法规: 第三条 交税人对书立、秉承的各类应税凭据应定时造册挂号,一致汇总,如期向当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汇总的应税凭据在处理交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辨别、审阅。 第四条 印花税采纳按应税凭据据实征收和按必定份额核定应税凭据计税根据方法征收。 第五条 交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则予以处分外,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法计征印花税。(一)交税人未按规则期限处理交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交税人不能精确供给交税材料,税务机关难以精确征收税款的。 第六条 印花税计税根据依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据别离核定,详细规范如下:(一)购销合同:工业,依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80%的份额核定;产品、物资批发业依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60%的份额核定;产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事务销售额区分不清的),依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50%的份额核定;产品零售业,依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份额核定;其他职业,依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100%份额核定。(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份额核定。(三)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合同:按收取的勘测、规划费用100%份额核定。(四)建筑安装工程承揽合同:按承揽金额或工程造价100%份额核定。(五)产业租借合同:按租借金额100%份额核定。(六)货物运送合同:按运送费用100%份额核定。(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份额核定。(八)告贷合同:按告贷金额100%份额核定。(九)产业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份额核定。(十)技能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获得收入100%份额核定。(十一)产权搬运书据:按获得收入100%份额核定。 第七条 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印花税代征、代售作业。在代征、代售印花税金额5%起伏内付出代征、代售费用。承受当地税务机关代征、代售托付的单位和个人,应仔细履行义务,做好印花税的代征、代售作业,代征印花税或代售印花税票时,应向交税人开具代征税款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