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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影响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4:43

不少增值税交税人对“营改增”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以为“营改增”首要是针对原运营税交税人,对原增值税交税人影响不大,只要按原有的办法处理经济事务,就能很好应对新的税务环境。这种观念过于片面,假如原增值税交税人是小规模交税人,并且事务单一,不存在任何混合出售、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客户首要是不需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体,那么这一观念建立。除此以外,不管是“营改增”引起的税务环境改动,仍是“营改增”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方针、规则,都会对原增值税交税人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发作影响。若企业仍按老思路在新环境下处理事务,或许会为企业形成不必要的税收担负。
一、税务环境对原增值税交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变革分步、有序的推动,形成企业外围的税务环境不断改动。税务环境的改动对原增值税交税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影响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原增值税交税人混合出售行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运营税改增值税使部分原运营税的应税劳务成为了增值税的交税规模,因而,关于增值税交税人而言,本来契合“出售应税产品一起供给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出售行为就不再适用增值税对混合出售行为的规则,而是适用增值税对交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品或应税劳务的规则。
税法规则,从事货品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应当交纳增值税。交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品或应税劳务,归于同税种的,应按不同税率、不同类别或项目别离设账、别离核算,若未别离核算或不能精确核算,应税的税率从高。由此可知,混合出售行为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的并不详细,而兼营不同税率货品或应税劳务则需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别离设账、别离核算。因而,同一事务在“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与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并不相同。
例如,甲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假定货品适用税率为17%)并一起向客户供给运送劳务,为此向客户收取不含税货款10万元,运送费用1万元。
①“营改增”前,甲企业适用混合出售规则。增值税交税人收取供给运送劳务的运营额视同含税收入按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计缴增值税。交税人不论是否分隔核算,该笔事务都发作1.85万元[10×17% 1÷(1 17%)×17%]增值税销项。
②“营改增”后,交通运送业现已成为增值税的交税领域,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甲企业出售货品并供给运送劳务适用兼营不同税率货品或应税劳务的规则。假定合同中收取的运送费用为不含税收入,交税人可以别离精确核算出售货品与供给运送劳务获取的收入,则交税人就该笔事务需承认1.81万元(10×17% 1×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是,假如交税人会计核算时没有分隔核算或不能精确核算其出售货品获得的收入、供给运送劳务获得的收入,则供给运送劳务获取的收入需从高适用税率,以17%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此刻,就同一笔事务企业需承认1.87万元(11×17%)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别离设账、别离核算时多交0.06万元增值税,这无疑会加剧企业交税担负。
2. 原增值税交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同,因税务环境改动,原增值税交税人的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或许也会面对上述问题。
税法规则,交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别离核算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运营额;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而交税人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率货品或应税劳务的,需求按税率、类别或项目别离设账,不然应税税率从高。因而,关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原增值税交税人而言,“营改增”的推动使事务适用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则发作了改动,从而对企业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仍以出售自产货品并兼营运送劳务的甲企业为例,甲企业当期向客户乙出售货品,收取不含税货款10万元;向丙企业供给运送劳务,收取运费3万元。
①“营改增”前,企业适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则核算交纳相应税费。假定甲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别离核算货品出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运营额,企业当期需承认1.7万元(10×17%)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0.09万元(3×3%)的运营税额;但若甲企业未别离核算出售货品收入和供给运送劳务收入,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品的出售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货品出售额计缴增值税,其他计缴运营税。如此看来,不管企业在核算时是否别离核算,都不会面对税率从高的危险。
②“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兼营运送劳务,则成为了兼营不同税率货品或应税劳务。假定向丙企业收取的3万运费为不含税收入,若甲企业别离设账,别离核算,则企业当期需承认2.03万元(10×17% 3×11%)增值税销项税额;若交税人没有别离核算出售额,则悉数从高适用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此刻企业需承认2.21万元(13×17%)增值税销项税额,要比别离核算时多交0.18万元增值税。
由甲公司的两个比如可知,“营改增”前,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标准对事务相对杂乱(事务规模掩盖原运营税事务与增值税事务)的增值税交税企业影响并不显着;“营改增”后,税务环境的改动,导致相关事务所属交税领域发作改动,从而事务的税务处理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动,而不同的税务规则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也存在差异,终究影响企业的税收收益。依据企业整体利益,在处理事务时企业应结合所在税务环境,剖析事务中详细项目的性质,别离设账核算,以此防止不必要的税负添加。因而,税务环境的改动对交税人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方针对原增值税交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变革的逐步推动,不只使企业的税务环境在未来一定时刻内都处于不断改动中,并且也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相关方针、规则的颁布施行。以2013年新拟定施行的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方针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的规则来说,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方针就存在着不少差异。新方针或许为企业供给了更宽松的税务环境,也或许对企业提出了更严厉的处理要求。原增值税交税人必需求及时了解新规则改动,以争夺最大税收收益,并下降交税危险。
1. 交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要留意的三个问题。
榜首,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入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轿车、游艇,由此发作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轿车、游艇,其进行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告诉》在可抵扣进项税额中添加了这一项目,即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入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轿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项新规则扩宽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规模,假如不予留意,或许会导致错失抵扣凭据的认证期限,添加企业税负。
第二,对货品运送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做了批改。《告诉》规则: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今后开具的运送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送费用结算单据在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但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送也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规模,至此,《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可按其获取的运送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与建造基金算计的7%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则全面报废。因而,作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为了合理削减税负,结算时需求向运送企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据,若对方是小规模交税人,也需获得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项目中“非正常丢掉”作出了弥补解说。《告诉》中“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处理不善形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以及被法令部分依法没收或许强令自行毁掉的货品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和交通运送业服务。与《暂行条例》比,添加了“被法令部分依法没收或许强令自行毁掉”的状况。
2. 交税人承认当期销项税额时应留意的问题。在增值税销项税额承认方面,《告诉》弥补了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承认增值税交税责任的时刻,除了交税人采纳预收款办法供给有形动产租借服务之外,其他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则共同。《告诉》规则,交税人采纳预收款办法供给有形动产租借服务的交税责任承认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采纳预收账款办法出售货品的交税责任承认时刻的规则是货品宣布当天(出售出产工期超越12个月的货品在外)。假如交税人在事务处理进程中无视相关规则,硬套以往的办法处理,将会给企业带来交税危险。
例:丁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当期发作如下事务:
①企业购入一辆小轿车(消费品)自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税额5.1万元;
②丁企业向甲货运公司(小规模交税人)购买运送劳务,付出价款3.09万元,因没有向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得货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③与甲企业签定一张设备租借合同。合同规则下月1日由甲企业将设备移交给该客户,租借期为9个月,租借费用45万元(不含税)需在当月25日一次性交给。客户于当月25日付出了45万设备租借款。
依据《告诉》的相关规则,企业购入自用小轿车的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购买运送劳务,只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采纳预收款办法供给有形动产租借服务,收到预收款时承认收入。
若企业运用老思路处理事务:事务1,购入小轿车自用,进项不去申报抵扣,形成有用抵扣凭据因未在规则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许请求稽核比对而损失抵扣效能,使企业添加5.1万元的无效现金流出;事务2,购买运送劳务仅获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尽管甲货运公司为小规模交税人,但若企业向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代开。这样丁企业能削减0.09万元[3.09÷(1 3%)×3%]的无效现金流出;事务3,收到预收账款不承认交税责任,会导致当期企业申报交税时少申报7.65万元(45×17%),加大了企业交税危险。
经过剖析,假如企业可以及时了解新的方针、规则,那么在交税申报交纳环节就能为企业直接带来5.19万元的经济利益,防止了企业因偷税行为导致处分的或许。
三、小结
以现在税务环境现已发作的改动及现已施行的新规则为例,“营改增”对原增值税交税人的影响首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同一经济事务税务处理程序的改动;
②新方针、新规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差异。这种改动要求原增值税交税人采纳两方面措施以应对新环境的影响:榜首,进一步标准企业会计核算;第二,加强法规方针的学习。
一起,需求警醒交税人留意,“营改增”是一个渐进的进程,跟着“营改增”的不断推动,将会有更多的原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领域,相应也会衍生出新的方针、规则。在全面实现“营改增”之前,有必要结合企业本身运营事务的特色,以动态、开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正确应对“营改增”进程中税务环境、法令环境改动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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