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7:51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67号
《企业公示信息查看暂行办法》现已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6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办理,标准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作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挂号准则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查看,是指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随机抽取必定份额的企业,对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信息的状况进行查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辅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作业,依据需求展开或许安排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展开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担任安排或许展开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作业。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应当按照公正标准的要求,依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承认查看名单。
第五条 查看分为不定向查看和定向查看。
不定向查看是指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承认查看企业名单,对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信息的状况进行查看。
定向查看是指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职业、地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承认查看企业名单,对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信息的状况进行查看。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则承认的查看名单,对其挂号企业进行查看。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许依据告发发现企业公示信息或许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也能够对企业进行查看。
上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能够托付下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进行查看。
第七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完毕后,对企业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信息的状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查看。
第八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查看企业公示的信息,能够采纳书面查看、实地核对、网络监测等方法。查看中能够托付管帐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展开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作业,依法运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查看、核对成果或许专业组织作出的专业定论。
第九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对被查看企业实施实地核对时,查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法律证件。
查看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对记载表,照实记载核对状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人)签字或许企业盖章承认。无法获得签字或许盖章的,查看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法展开查看,企业应当合作,承受问询查询,照实反映状况,并依据查看需求,供给管帐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运用证明等相关资料。
企业不予合作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经查看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则景象的,应当自查看完毕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将查看成果记载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查看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则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许未按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许公示信息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按照《企业经营反常名录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将查看成果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体系一公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则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公示信息查看相关文书款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一致拟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人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查看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企业公示信息查看暂行办法》现已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6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办理,标准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作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挂号准则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查看,是指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随机抽取必定份额的企业,对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信息的状况进行查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辅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作业,依据需求展开或许安排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展开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担任安排或许展开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作业。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应当按照公正标准的要求,依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承认查看名单。
第五条 查看分为不定向查看和定向查看。
不定向查看是指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承认查看企业名单,对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信息的状况进行查看。
定向查看是指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职业、地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承认查看企业名单,对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信息的状况进行查看。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则承认的查看名单,对其挂号企业进行查看。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许依据告发发现企业公示信息或许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也能够对企业进行查看。
上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能够托付下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进行查看。
第七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完毕后,对企业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信息的状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查看。
第八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查看企业公示的信息,能够采纳书面查看、实地核对、网络监测等方法。查看中能够托付管帐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展开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作业,依法运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查看、核对成果或许专业组织作出的专业定论。
第九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对被查看企业实施实地核对时,查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法律证件。
查看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对记载表,照实记载核对状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人)签字或许企业盖章承认。无法获得签字或许盖章的,查看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法展开查看,企业应当合作,承受问询查询,照实反映状况,并依据查看需求,供给管帐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运用证明等相关资料。
企业不予合作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经查看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则景象的,应当自查看完毕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将查看成果记载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查看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则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许未按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许公示信息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按照《企业经营反常名录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将查看成果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体系一公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则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公示信息查看相关文书款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一致拟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人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查看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