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退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8:24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3-05-12收效日期:2003-05-01发布部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务部驻贵州省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务厅、国家税务局:《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84号)下发今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购进的茅台酒酒基因不允许抵扣其已纳消费税,发生重复征收消费税问题,企业税负添加较大。鉴于上述重复纳税问题归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且白酒消费税方针的调整在企业改制时难以预见,为处理上述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问题清晰如下:对集团公司在2004年末曾经销售给股份公司的5297吨茅台酒基实践交纳的消费税,在股份公司按照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则中止履行外购已税白酒抵扣消费税的方针后,可分期退还给股份公司,但每期退税额最多不超越股份公司当期实践交纳的消费税。详细返还作业由财务部驻贵州省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则处理。本文自2001年5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