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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依据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屋原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合理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3:08

事例
某地税稽察局的查看小组对甲上市公司进行查看后,出具了稽察陈述,其间关于房产税是这样表述的:该公司“固定资产”科目中房子原值2000万元,减除20%后的余值为1600万元,按1.2%的税率核算,2010年和2011年各应缴房产税19.2万元,均已交纳,暂未发现少缴房产税的问题。
审理人员在审理时以为,甲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履行的是《企业管帐原则》,其与房子相关的土地价值必定是另外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而从稽察陈述反映,查看人员只根据“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子原值核算了应缴房产税,很可能遗漏了土地价值。所以将此案退回弥补查看。
不日,查看人员将弥补稽察陈述和相关根据资料再次报送审理,正如审理人员所置疑的那样,该公司2006年以2500万元(含付出的税费等)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后用于缔造厂房等建筑物,容积率为0.8.其时是履行《企业管帐制度》,房子建成后将地价与房子缔造本钱同时转入固定资产,并以此为计税根据交纳的房产税。2009年上市时改为履行《企业管帐原则》,该公司根据《企业管帐原则》的有关规则,将房子中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2500万元从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别离到“无形资产”科目中,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本钱,从2009年开端,按“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产原值2000万元核算交纳房产税。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关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否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核算交纳房产税。房子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的规则,该公司2009年至2010年依照房子原值2000万元核算交纳房产税并无不当。
可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顿残疾人工作单位乡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针的告诉》(财税[2010]121号)于2010年12月份公布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根据发作了严重改变,该文件第三条规则“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管帐上怎么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付出的价款、开发土地发作的本钱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核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告诉自发文之日起履行。此前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按本告诉履行。”因而,该公司2011年申报的房产税因为未将2500万元的地价并入房产计税原值,然后少缴了房产税24万元(2500×80%×1.2%=24万元)。据此,稽察局作出了责令补缴税款2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议。
剖析
有关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则“房子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而财税[2010]121号文件修改为“不管管帐上怎么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这一改变,关于履行《企业管帐制度》的纳税人来说没有影响;但关于履行《企业管帐原则》的纳税人影响很大,从2011年开端,企业在账务处理上仍应按原则履行,将与房子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可是在申报房产税时必须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
因而,从2012年开端在对上市公司,以及履行《企业管帐原则》的大中型企业进行房产税查看时,要建立“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产原值并非从价计征房产税的仅有计税根据这一新观念,切勿以惯性思想仅仅只查看“固定资产”中的房产原值,还必须侧重对“无形资产”科目中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进行核实查看,以防少计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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