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法定撤销有哪些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0:01
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或许是以诈骗手法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吊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标志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操控、予以确保的官方标志、查验印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标志相同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诈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用。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二)只是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三)缺少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通过运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请求注册商标的,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标志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操控、予以确保的官方标志、查验印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标志相同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诈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用。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二)只是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三)缺少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通过运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请求注册商标的,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